二类工业用地和居民区的防护距离是多少?总平面图审查需要考虑么?
北方某省某市,有一个企业(机械加工类)拟拿一块工业用地,该用地位于工业园区边缘,外侧有居住区,临近工业用地大部分是零散的自建房,拟大量拆迁,部分已经拆除,部分已签订拆迁协议,部分未签订。拟出让用地,限于前期供地和地形限制,东西向长度仅为200米,企业拟布局安装流水线就接近180米。未拆迁到位部分,原来拟规划为防护隔离带。如果暂时拆迁不到位,拟调整隔离带位置,减少工业用地,这样将导致企业无法布局流水线。
纠结的问题,在于要保证防护隔离带不小于50米:
《河南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规程(试行)》规定:同一产业集中紧凑布局、上下游产业临近布局、危险化学品产业独立布局,二类工业用地与周边城市建设区之间应设置不小于 50 米的防护距离。为保障城市安全,规划三类工业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不得位于居民点以及重要公共设施周边1000米内,严禁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这个50米的规定来源于以下规范: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产生有害气体或污染工厂: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
其他地方也有相关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并应严格执行项目环评。二类工业用地与周边城市建设区之间应设定 50-300 米的防护距离,三类工业用地与周边城市建设区之间应设定不小于 500 米的防护距离。
据群友反馈,各地也有30米的规定。
目前该地规划编制进度是空间总体规划已经批复了,在总规上有50米防护绿化带,详规还没有编制。
有2个思路:
1、在详规编制阶段,通过论证,将局部减少为30米,有没有可行性?为了营商环境和企业落户,这个小调整没有啥问题,比如《中山市工业用地保护线管理办法》中有相关做法。
2、按照总规中定位的防护绿化带,编制详规,按总规中的工业用地的范围去定位,只是防护绿带中,有部分拆迁没有到位,不妨碍工业用地的出让,而且目前生态环保部门对防护距离无论在规划环评,还是环评报告批准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也不需要考虑上述50米的问题,毕竟后面还是要拆迁,和详规也没有冲突,所以不妨碍企业报批报建。
大家有啥好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