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涉密相关内容汇总

admin1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542

关于对浙江省厅请求明确有关土地数据涉密意见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是否涉密的请示》(浙土资〔2016〕9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有关保密规定,现函复如下。
1、调查比例尺为1:1万或1:5千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以及1:5万、1:25万和1:50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土地利用缩编矢量数据成果属于涉密数据成果。
2、调查比例尺大于1:5千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或调查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万且涉及军事禁区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属于涉密成果。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属于涉密数据成果。
4、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成果中要素内容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或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等相关保密规定内容的,属于涉密成果。
请你厅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数据成果。对确需对外公开发布的涉密数据成果,须按照涉密数据脱密处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通过保密技术处理和相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脱密使用。
2016年12月26日


(二)城乡规划法中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附二: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保密局:

现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20年6月18日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包括:
(一)绝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二)机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秘密级事项
1.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2.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
3.泄露后会对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造成损害的;
4.泄露后会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核心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损害的;
5.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
第四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具体有附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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