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推动“工业上楼”的实施意见》

admin2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541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推动“工业上楼”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深化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改革,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工业上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定义内涵。“工业上楼”建筑是指具备相近行业高通用性、高集约性特点,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消防、节能、环保等现行规范和政策要求,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楼层数较高,并可以配置工业电梯,集生产、研发、试验功能于一体的多层厂房。本意见中的“工业上楼”建筑分为一般厂房和标准厂房,其中一般厂房主要是指单个工业项目业主自建自用的工业厂房;标准厂房主要是指有产业园区运营经验的企业按规定标准建设、可供中小微孵化型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使用的工业厂房。
  (二)适用类型。成都市产业园区(功能区)范围内用地符合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所有制造业门类)的准入、建筑规划设计、土地供应适用本意见,物流仓储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三)分类管理。按不同区域和用地类型分区分类推进“工业上楼”。根据不同区域工业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对中心城区、城市新区、郊区新城提出差异化政策要求。同时,按照工业准入要求对一般厂房和标准厂房用地进行分类管理。
  (四)节约集约。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应综合考虑工业门类、主导产业、具体产品及其生产环节、工艺流程、综合成本等因素,按照“能上尽上”的原则,积极推动“工业上楼”,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划管理
  (五)容积率。在符合《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及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具备“工业上楼”条件的一般厂房用地容积率五城区不低于2.5、中心城区其他区域和城市新区不低于1.8、郊区新城不低于1.5;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其中五城区不得低于2.5。
  (六)建筑参数。在符合国家、省等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首层层高一般不低于6米,其余楼层层高一般不低于4.5米,鼓励适当提高厂房建筑层高,以增强厂房的通用性;标准层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鼓励提高至4000平方米以上,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楼层内每个生产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500平方米;建筑结构荷载原则上首层不低于12kN/㎡、2—3层不低于8kN/㎡、4层及以上不低于6.5kN/㎡,鼓励适度提高楼面荷载。一般厂房原则上不应低于3层,须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且满足工业项目生产需要。
  (七)风貌管控。“工业上楼”项目用地的建筑立面应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特点,宜采用简洁、明快的建筑风格,且与周围整体城市风貌相协调。不应设置具有住宅建筑特点的出挑阳台、飘窗。空调机位宜统一设置在非沿街立面一侧,通过设置可分配机位且设置栅栏美化装置等措施以保证其美观性。
  (八)配套设施。“工业上楼”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高于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上楼”项目可根据需要配置一定比例的地下停车位或地上停车楼。允许将产业园区(功能区)中各“工业上楼”项目的配套设施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使用。
  (九)特殊情况。因受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特殊要求限制,在符合国家、省等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对本意见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参数等达不到一般要求的特殊项目,按照土地供应管理权限,经专家论证并由市或区(市)县经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住建、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会商,可以适当调整。
  四、用地管理
  (十)供应方式。“工业上楼”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用于配套设施集中建设的工业用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企业依法取得、统一建设、整体运营并持有产权,服务产业园区(功能区)工业企业生产生活需要。
  (十一)“标准地”出让。“工业上楼”项目用地应采取“标准地”方式出让和“用地清单制”管理,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健全指标体系、按标准供应土地、优化审批服务、按标准组织核验、强化协同监管,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十二)混合利用。以宗地为单位,探索以工业用地为主导混合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商业用地,依法出让、租赁工业主导型混合用地。对于2005年1月1日以前在原工业集中发展区外取得的工业用地,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备案,可以不按原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支持土地权利人按混合利用要求和优化调整后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申请变更为工业主导型混合用地。
  (十三)盘活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已供存量工业用地新(改、扩)建一般厂房,对提高原规划条件容积率指标新增一般厂房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等和具有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经验的前提下,经市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改变土地原使用条件,工业企业可以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新(改、扩)建标准厂房,并按土地新使用条件和原使用条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
  (十四)分割转让。本意见试行后企业建成并持有的标准厂房,在满足下述条件并将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及履约协议后允许分割转让。具体条件包括: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其余部分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分割转让给通过达产考核的入驻工业企业或关联配套企业,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1000平方米,受让方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且5年内不得整体转让;确需转让的,应由开发主体回购;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比例和最小分割单元确需突破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程序管理
  (十五)新供应工业用地。部门研判“工业上楼”→出具规划、建设条件→审核“一图一表”→供地方案公告→签订履约协议→签订用地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十六)利用存量工业用地。企业研判“工业上楼”→政府审议→重新出具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原规划条件的)→重新审核“一图一表”→签订履约协议或补充协议→签订用地合同变更协议→履约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十七)宣传引导。“工业上楼”是解决产业空间限制问题的重要举措和构建产业生态的有效手段,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深入理解、主动宣传“工业上楼”的政策内涵,关注企业需求,因势利导,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八)加强协同。在项目招引阶段,由经信部门会同投促、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住建、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管委会认真研判拟建工业项目是否“上楼”及其适宜楼层并提出会商意见。在项目落实后,经信部门牵头出具工业项目“一图一表”审查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出具规划条件并监督落实,住建部门按规定出具建设条件并监督落实。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区域实际和产业发展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五要素模型”筛选审查标准。
  (十九)政策激励。对新建、改造的3层及以上的“工业上楼”项目厂房部分,按100元/平方米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对租赁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入驻后自达到所在产业园区(功能区)亩均税收要求的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最高100万元/年/户的租金补助。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再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二十)强化监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对“工业上楼”项目的准入、转让转租、产出指标、改变用途等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工业项目。各区(市)县经信部门负责对准入、达产考核和分割转让对象进行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供应方案、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厂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危化品的工业厂房建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监管;消防主管部门对工业厂房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对违规改变规划性质和土地用途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依法认定和查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产业园区(功能区)管理机构要严格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工业上楼”五要素模型使用指南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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