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开发边界管理办法:有条件允许文旅发展项目、商业网点、工业、仓储、既有城镇建设项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
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上,市县“十四五”期间不得突破总量的40%,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分别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各设区市可根据辖区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保障其规划期内城镇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县域城镇增量空间小,难以落实分阶段总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指标的,设区市要加强统筹,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等,将市域范围内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在各县(市、区)间统筹调剂使用。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指导各地统筹年度城镇增量空间使用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做好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工作。
三、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请示件形式逐级向省政府申请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1.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委、省政府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政府重大项目,省级相关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
2.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以及已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海,已报部备案通过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处理方案范围内的用海,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5.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6.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坐标转换以及因项目改扩建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因填补城镇开发边界内缝隙和天窗、整饬城镇开发边界破碎图斑和锯齿等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形态的。
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原则上每年可报送一次,省自然资源厅按省政府批办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工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中,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园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建设用地,以及规划期内已经依法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不得调出,调入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符合资源环境、灾害风险等各类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数据成果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纳入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市县应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相应完善规划数据库有关内容,衔接调整数据库中相关规划表格、图件以及地块的布局和用途等,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四、合理安排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引导城镇建设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1.文旅发展项目(含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园和游园)及其配套设施涉及的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3.其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营业网点、站点等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场站、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仓储和物流用地;
4.具有安全、环保等邻避要求,或依托特定资源进行生产的采矿和工业用地;
5.既有城镇建设项目技改和运营维护、配套服务等必要的少量新增城镇用地。
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零星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情况、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情况、符合区域项目布局和特定选址要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同时应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论证通过后,参照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程序办理。城镇开发边界外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中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占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五、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城镇开发边界评估调整后,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做好数据汇交和应用管理等工作。在严控范围和规模前提下,选择部分地区探索完善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机制,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基期现状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基期现状城镇建设用地,确需实施腾退且已经复垦验收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允许优化用地布局,易地相应规划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所需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腾退总量,不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改变。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评估调整等,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用海的,应征得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同意。
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规范有序实施,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要求。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