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罚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admin3个月前城市规划管理609

1、临时用地要办理规划条件吗?临时用地的供地方只能是土储?是否可以利用集体土地?

不需要,临时的用地性质都不一定满足规划,临时用地仅限于工程建设、地质勘查等,和控规详规规定的用途都不一致,而出具规划条件必须按照控规详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好多高速高铁项目的临时用地都是集体土地办的。临时用地不分所有权,集体国有都可以。

2、河道蓝线内背水坡建设人行巡堤通道需要办哪些用地手续?

一般各地按照河道等级,规定水淹线以上多少米范围内不能供地,不供地的部分实施水务工程由水务部门管辖,这个部分就不作为建设用地来管控。当然这个部分也应该由水务和规划部门进行衔接,也可以实施市政和绿化,做好衔接。

3、成都市近期出台了个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对于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经公示并依法处理后进行核实,是不是不用进行规划许可变更了?那么对于涉及规划许可证附图的变化如何体现?

成都同行:以前类似口头咨询成都市说的是不用许可变更。

湖北襄阳也有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建设单位整改,并经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结案,符合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允许误差范围的直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建设单位整改,并经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结案,依法按程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审查要点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中也是提到,建筑单体的总平面位置、建筑高度、建筑规模较规划许可(含附图)有变化的,但未改变项目总平面整体布局、未超出建筑高度管控要求、未造成不合理层高问题,与周边相邻建筑物距离经实测后,仍满足建筑间距、消防间距、日照标准、卫生视距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且符合所在地规划核实标准的,可予以核验通过(备案)

对比较复杂的情况,或者觉得有问题的情况,某地操作是专家评审会评审对规划实施有无影响,然后函执法局查处,再变更许可,特别是增加面积的,变更到位后再核实,形成闭环。以前遇到省级以上层面检查或者审计,就不好处理。所以具体办理业务的一直在争取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以罚款的,在处罚后变更许可,形成闭环。

有些能够采取改正措施的,符合变更要求的,应该予以变更后予以核实。

打个比方,街上一个买餐饮的,没有资质卖卤肉,但发现了,不是只是处罚了就可以卖,但还要办理卖卤肉的手续。

很多前期本来可以处理,感觉调整麻烦,经常推到后期核实阶段,说处罚了就行了,这个是不对的。有些地方就比较好,在预售前或者平时批后管理中,就提醒建设单位有啥图纸变更要和规划反馈,哪些可以做变更,哪些是决定不允许的,能在建设工程中进行变更工规证就处理了,不要到了规划核实阶段再发现了,不断要处罚,还要拆改,损失大时间长过程烦,大家都痛苦。

一套完整的程序就是,发现不一致时,立即移交执法局,然后执法局回函要求回答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等,然后建设单位提交对规划实施有无影响的论证,然后提交专家会评审,经专家评审,然后移交执法局,执法局处罚完毕,回函,变更许可,然后核实。

中间还有征求涉及利害人意见是万万不能少的,很多地方涉及规划方案变更都是需要公示的。

有些情况下还要做一个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报告,确保房屋质量是安全可靠的。

某地所有的处罚和变更全部要上专家会,有的还要去上土规办会或者土规主任会等。

去年部里出的文件,不能以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不能以罚款办理核实,没有工规证不能进行规划核实。

可以学习一下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规[2008]712号)

一定要给领导灌输规划核实阶段不一致的地方,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实施影响的,改正措施就是拆除,局部拆除,或者保持现状。然后局部拆除,或者保持现状这种就要完善许可手续。

专家库就是外面一些设计院的专家,建立一个专家库,每次随机请几位专家。

关于审计的案件是个啥样的案例,群里可以多交流一下。



4、在小区里,业主在一层商铺里开一道小门直接进入小区,物业公司举报,规划认定,这种认定法律依据用那一条?搭建雨篷,这种不办证,认定依据又是那条法律法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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