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核实后还收竣工验收资料么?收哪些材料?
1、镇政府很多年前以5万元一亩的价格把国有建设用地卖给个人,但未走供地手续,个人建设了2-3层的住房。现为了消化批而未供的土地量,要求规划给其出具规划条件。有没有问题?
看看符合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规定的情形么?一般前提是要符合当前规划。
2、城乡规划法不是明确建设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后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么?这个报送的资料是不是指竣工图?如果发现竣工图与现实不一致咋处理?谁来监督呢?
竣工图连住建局都不管,只是备案,自规局去管了,问题就更多了,而且在规划核实以后,规划部门没有抓手了,很多地方对这条细化的时候罚则都没有写。
没有明确竣工验收资料是啥,一般认为竣工测绘报告就可以了,只有联合验收是解决矛盾的好办法,不然从规划核实到竣工备案之间的变化,无法处置了,实在要报送,收一个竣工备案证吧。
各地收什么材料呢?
3、房产公配部分,内部隔墙发生变化,房产测绘不给过,说要规划改,怎么办?
按照核实管理办法执行,看是否是合理误差。
某地是把所有公建配套进行集中设置,各种配套性质用房尽量放在一个大空间内,权属统一给属地政府,到交付以后由属地进行实际需要进行分隔,增加了他们的自由度。
4、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批复,主城区详规、乡镇总体规划正在编制,在核定规划条件中,与原有控规不符(但已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新的详规又没批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赶紧编制一个小范围的街区详规,并批复。
就是与原有控规相符的,也要赶紧编制和批复详规才行。
实际上相符的,还是按照原有控规,编制详规进度很慢。不相符的就不出规划条件。
5、居住小区项目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满足的条件?
一般是各地出台分期管理办法,主要考量小区的建设面积总量,比如总量超过5万平方米才可以分期,然后分期要保证一期的公建配套和绿化同步建设能满足一期使用,有些地方是要求配套在一期就要建成。
分期管理一般由房产主管部门批准。
6、《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九十七条 在城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外已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对经必要性论证,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位于规划建设用地外,属国家城乡用地分类标准确定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国家城乡用地分类标准确定的非建设用地,确有建设需要的,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管线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并依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或者专题论证报告,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