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非常详细,值得学习!

admin2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366

邢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效率,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版)、《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与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2022]120号)、邢台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邢规委办[2021]1号)、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邢自然字[2021]4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陆地水域、地下交通运输设施、地下公用设施用地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道路交通、河湖水系、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公园绿地、独立占地的市政类场(厂)、站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具体包括:

(一)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含立体人行过街设施)、立交、交通场站、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二)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含暗涵)、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三)地下管线工程。如雨水、污水、供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等。

(四)架空杆线工程。如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

(五)公园绿地工程。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和游园等。

(六)独立占地的市政场(厂)、站工程。如公交场站、水厂、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变电站、燃气门站、热力站、垃圾转运站等。

第四条 按照《邢台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邢规委办[2021]1号),水厂、轨道交通等城市重大市政工程及跨区域的大型市政工程的选址、选线方案,中心城区10公顷及以上城市公园、重要道路设计方案等需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第五条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线等非独立占地市政工程在报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前,依建设单位申请,根据上位规划或相关政策文件出具规划意见。项目批准或核准后,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管线等非独立占地市政工程,可依建设单位申请,根据上位规划或相关政策文件出具规划意见,不再办理后续规划许可手续。

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一)核发范围

1.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市政工程。新增建设用地,且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核准类市政工程。

2.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市政工程。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市政工程,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3.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的市政工程。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备案类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

4.不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市政工程。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核发阶段

需批准的市政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需核准的市政工程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需备案的市政工程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

(三)办理权限

市政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

1.省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市政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主要申请材料如下: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

3.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核准类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部门支持性文件、备案信息、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

4.标明建设项目拟选位置的地形图;

5.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土地的);

6.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涉及占用土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执行。

(六)市政工程选址选线工作中,市政科负责市政工程与上位规划的符合性等内容审查;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由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七条  规划条件的核发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已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具。

(一)核发阶段及主要内容

1.独立占地的市政工程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申请;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工程,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提出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主要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工业、医疗项目)、城市支路规划编制、公厕、垃圾站建设、交通影响评价、河道水系、城市市政配套设施设置、项目内市政配套设施设置、道路及竖向设计、排水设计、管线综合设计、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海绵城市设计及其它要求。

2.管线工程

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在方案设计前申请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主要明确管线属性、路径、平面位置等内容,涉及穿越公路、铁路、河道、文物、人防和军用设施等应征得相关部门意见。

3.其他项目规划条件市政部分

其他项目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申请,由用地科牵头,市政科联合办理。

规划条件市政部分主要明确地块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工业、医疗项目)、城市支路规划编制、公厕、垃圾站建设、交通影响评价、河道水系、城市市政配套设施设置、项目内市政配套设施设置、道路及竖向设计、排水设计、管线综合设计、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海绵城市设计及其它要求。

(二)主要申请材料如下:

1.规划条件申请;

2.现状地形图;

3.宗地图(涉及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4.地下管线详查资料(管线工程需提供)

5.供电方案(电力线路工程需提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申请材料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详见附件3);

2.建设项目可研批复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土地划拨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在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土地划拨的,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已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工程,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申请材料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详见附件3);

2.建设项目可研批复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跨区域线性工程位于中心城区以外部分,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主要申请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详见附件4);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详见附件5);

3.建设项目可研批复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独立占地的市政工程);土地权属单位同意文件(管线工程);

5.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独立占地市政工程,如道路、公园、公交场站、独立型移动基站等,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管线工程。

(1)位于已形成的规划道路用地内,现状道路(含管线)规划及土地审批手续齐全时,由道路建设单位出具同意文件;其他情况,由属地政府出具同意文件;

(2)位于未形成的规划道路或道路以外用地,由土地权属单位出具同意文件。

(三)符合《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邢自然[2023]56号)要求的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不再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符合《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邢自然[2022]31号)要求的市政类简易建设项目,仅审查设计方案,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行城乡规划法规、条例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范畴,符合《邢台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邢自然[2023]19号)的市政项目,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时,相关管理要求要落实到位。

(六)独立占地且需建设临时建筑的市政工程,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要求参照《城市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办法》(邢自然[2020]33号)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地、水源、文物、人民防空工程和军用设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各类市政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市政工程,须按程序履行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主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纳入规划批后管理,按规定程序做好后续规划管理、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周边环境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管径的,应当先行停止施工,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权属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修改后的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违章市政工程续建、续用时,由属地政府或执法部门对违章工程出具处理意见。经认定,可按现状保留的,按程序办理续建、续用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提前24小时通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实时跟踪测量;在工程建设完工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将跟踪测量等数据文件报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执法科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行政,做到程序合法、技术合理、便民高效。建设单位应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并按规划审批方案进行建设。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行业标准并对设计方案负责,若存在超资质设计、基础数据不实、突破规范等问题,将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业务技术审查内容按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审批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工程规划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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