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观点:住改商,自然资源部门要进行处理和处罚么?
1、有一项目是在原有厂区已建的管廊内新增管道(用于输送低温丙烷、低温丁烷),输送物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液态烃)。原建成的管廊已办理工规,现在在管廊内新增设管道还需要重新办理工规吗?还是用原来管廊的工规就可以?
福建省厅:
原审批综合管缆是否有预留拟建管道(用于输送低温丙烷、低温丁烷)位置,如果有预留,就无需办理工规证。拟建管道输送物质火灾危险性为甲类,要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可以与现有管线共缆,确保安全。
2、码头是否需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福建省厅: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如果码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需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业主将住宅出租,二房东将住宅装修改为公司办公用房进行办公,自然资源部门将对此行为进行什么处理和处罚?业主将住宅出租,二房东将住宅装修改为公司办公用房进行办公,自然资源部门将对此行为进行什么处理和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厅:
按照《物权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城乡规划法中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想请教一下,这个“上一级人民政府”除了县人民政府外,是否指区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福建省厅:
“上一级人民政府”,除了县人民政府外,也包括区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国土空间规划启用后,原城市规划区概念是什么?是否是对应中心城区概念?
山东省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自然资源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规定:市级总规一般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中心城区指市级总规关注的重点地区,根据实际和本地规划管理需求等确定,一般包括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扩展区域,如核心区、组团、市级重要产业园区等;一般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的县城及镇的建成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此,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原城市规划区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中心城区不完全对应,也不再体现城市规划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