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厅明确答复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发乡村证,如何理解?
1、国土空间规划都已经批准实施了,有个商业项目选址在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这种情况,算符合规划吗?应该怎么操作?调整总规啥流程?非强制性内容也需要调整总规么?
批复的只是总规。如果还没做详规,就在做详规修编的时候调整。
公司办公楼属于商务用地,可以在详规编制时调用地性质,但占用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属逆向调整,需要给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在合适的服务半径内另找位置落实用地,不能简单的占用。
应该避免以前提到的控改总原则一致,非刚性内容调整是可以的。正向、逆向应该按照各省详规编制办法来执行。
在一个街坊范围内调整,需要给公共服务用地一个明确位置,避免把公共设施调没了。而且总规的公共设施考虑了服务半径,不能说动就动,理由要充分。
2、某省厅,明确答复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发乡村证,不是按照部里意见发工程,下一步是发个省实施细则。没有村庄规划可以乡镇级国空来个通则的要求,代替村庄规划一样批准。
逻辑上就是这些个人建房还是在村庄规划内(有通则),符合原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2个必要条件(集体建设用地,在村庄规划范围内),所以没有问题。
另外各地住建厅为了对建筑安全有保证,对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发放乡村证的农民建房,还是支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开发边界内为啥会有村庄规划这个事情,只能说全国各地都有特殊情况吧,只要上面能批,基层就作为依据来发证应该没有问题。后续还有双随机一公开来帮忙检核合法性,且看且讨论吧。
3、昨天回答中第6个问题有纠正。
2023年0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中明确办理工程规划许可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各省编制的规划许可指南中也还有立项批文的收件要求。大家根据各地省厅要求执行吧。
4、遇到一个离谱的问题:
有一个项目所在地在A市,土地合同实际是与B市签订的,但规划条件是A市出的,随后一系列相关证件都是由A市出的,包含竣工规划认可,因证件为A所出,A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承诺在A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B市认为权属是B市,要求企业必须在B市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问建设单位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