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商业建筑,经产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吗?
1、现在有个商业综合体,想借用道路两侧绿化下面的地下空间做车位了,有这种操作么?
商业综合体所在用地规划条件规定的停车位必须在自己用地范围内解决。绿化带下面可以分层出让再实施停车位,可以和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请政府在绿化带地下建设停车位。
2、租赁商业建筑,经产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吗?投资人不是产权人,产权人已出具同意改建声明,原商场改建酒店。
必须要求由产权人进行备案,由产权人申请办理各种手续,不过商业建筑作酒店,一般不涉及改建,而且内部装修,不办理工规证,只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外立面改造不属于装饰装修工程,属于项目改扩建工程。
3、一个工业项目,有消防水池在地下155㎡,期间申请过工程变更,但是当时只写明调整位置,所以允许变更了,现在规划核实发现地下根本没建,采用地埋式水池(地埋式是埋的成品水池),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少了155平方米,这个可以核实吗?
谨慎一点就再做一次许可变更,征求一下消防部门的意见,符合消防要求,就可以了,很多工业项目是消防抽查,大概率抽不中。
4、控规规划为港口的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业主后期想作为仓储物流进行租赁,这种情况是否合规呀?是否需要先调整控规?
按港口用地去审批,项目中有仓储物流是很正常的,用地性质-建筑功能-业态形式-经营方式是由很大差距的,规划管不到那么深入。
5、规划许可证撤销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当行政许可被撤销后,包括规划许可证在内,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申请人因之前的违规行为而再次申请,以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拒绝其申请。此外,如果行政许可的撤销是因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获得的,或者申请人在申请时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可以不受3年期限的限制,直接拒绝其申请。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护了公众的利益和权益。这个有依据么?
来自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