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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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高主城区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切实改善主城区人居环境、防范主城区自建房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及质量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是指孟州市主城区个人、村(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街)民委员会组织(以下统称村、街级组织)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落实自建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属地责任,明确专人负责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具体负责辖区自建房建设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风貌管控,负责结合住建局组织辖区内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培训。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交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自建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管理,查处自建房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可聘用协管员和辅助执法人员,共同配合做好主城区自建房建设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主城区自建房备案及备案后的管理工作,确保建筑风貌、色彩、层数、高度、建筑退线等要求批建一致。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对主城区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自建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的培训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国网孟州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农电工及自建房用电管理,依法合规受理用电业务,查处窃电、私拉乱接等违规用电行为。

主城区村(街)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居民自建房管理职权。自建房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街)自建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配合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自建房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制止自建房建设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第二章 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申请人身份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村集体表决赋予本村宅基地资格权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

1.现有住房属于“危险房屋”,需要原址翻建的;

2.现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造成灭失的,需要异址新建或原址翻建的;

3.已取得不动产证,需要原址改扩建、翻建改善住房条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款第1项所指“危险房屋”,是指经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居民房屋。

第五条 申请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的,以户为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所辖村(街)民委员会提出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书面申请。并填写《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审批备案表》《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承诺书》。

自建房开工前,建房人应会同施工方,共同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自建房审批手续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主城区建房人首先应向辖区村(街)民委员会办理自建房审批手续,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符合自建房(包括加层、改造)申请条件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村(街)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审批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采用标准设计图册或有资质单位(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纸;

3.施工合同;

4.承揽施工的企业资质或主城区建筑工匠负责人身份证、建筑工匠培训证;

5.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村(街)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建房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街)民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街)民委员会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居民未通过原因。

(三)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部门)负责居民自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收到村(街)民委员会申请后,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自然资源所、街道办事处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机构(部门)进行审查。自然资源规划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建房要求;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街道办事处房屋建设管理机构(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建筑工匠)信息是否规范;告知房主办理自建房雇主保险,同时通知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不低于40万元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若未办理,自建房雇主应拒绝施工人员入场。否则出现意外事故,由雇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

(四)根据联审结果,房主提供雇主保险单和施工人员意外保险单复印件后,由街道办事处对自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施工供电证明。主城区居民自建房要在取得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到村(街)民委员会备案后,供电部门方可予以通电,准予开工建设。


第三章 主城区自建房备案程序

第六条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联盟路、北至北环路、西至西环路。

第七条 主城区自建房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提升档次”的原则,由主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主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施分期分批成片拆迁或改造;暂不具备安置、征迁条件,确需改造建设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用于个人居住的C级或D级危房,按照原地址并符合区域建筑特色、建筑风貌、建筑色彩、建筑退线等要求进行翻建。

第九条 主城区范围内自建房建设,按照第十三条之规定严格控制建房规模。

第十条 主城区范围内自建房建设,按以下程序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备案:

(一)建设个人或村(街)级组织向辖区村(街)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审批备案表》(见附件2)。

(二)村(街)民委员会会同所在辖区街道自然资源规划所现场踏勘核实后,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申请人持村(街)民委员会、所在辖区自然资源规划所和街道办事处盖章后的《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审批备案表》,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建房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审批备案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申请人签订的《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承诺书》;

4.土地权属证明(对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四邻签字后,由所在村(街)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等级的需提供);

6.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城市节点部位和临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需提供立面效果图);

7.涉及文物保护的,需文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8.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人或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备案材料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划和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主城区自建房备案手续,不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


第四章 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应当符合主城区规划,坚持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原则,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第十三条 居民自建房要严格控制建房规模,建筑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高度自地梁算起,含起脊、电梯井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首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建筑层数或面积确需超过以上标准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揽,依法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经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居民自建房不得改变房屋性质(住改商)、不得改变房屋承载结构用于商业用房。

第十四条 建筑风格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平坡顶结合,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延续传统建筑特色。同时注重房屋复合功能,鼓励将厨房、卫生间、车位等配套生活设施统一纳入到房屋主体设计中,提倡使用绿色环保、建筑节能等新型建材和装配式建筑。

第十五条 居民自建房建设要满足基本的设计质量标准要求,用于商业经营的自建房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结构措施齐全,符合设计规范;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焦作辖区为7度抗震设防区,自建房的施工设计和建设要按照《河南省自建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中7度抗震设防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满足7度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七条 承揽自建房建设的施工企业或个人(以下称为施工方)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对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1.取得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2.取得二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3.承揽队伍负责人及相关施工人员持有建筑工匠培训证。

建设设置地下室的主城区住房,居民应当委托三级以上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居民建房时,应当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施工方对房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图纸,不得偷工减料。要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组织业主、协管员、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

第十九条 施工方应当协助居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积极推荐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石灰、砖、水泥、沙(砂)、钢材、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严禁使用过期和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居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方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条 自建房建设完工后,居民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居民竣工验收申请7日内,安排人员指导居民组织协管员、施工方、设计人员(使用指导图集的除外),实地检查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房屋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后出具《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居民、施工方、街道办事处各自留存备案。对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及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验收,属于违法建筑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自建房建设的施工方要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物料堆放整齐,砂石物料覆盖,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禁止高处清扫垃圾和抛掷废料,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施工方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禁止60岁以上人员进行二层以上(包括二层)施工作业。加强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机具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确保做到安全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自建房建设施工时必须采用合格的施工机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吊装设备设施。抬吊构件、材料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要保证设备自身的平衡与整体稳定性。人工抬吊构件、材料等的绳具应采用合格的麻绳或钢丝绳等绳具,不得使用螺纹钢做吊钩和铅丝等做吊具绳,不得使用简易木架支撑的吊装葫芦等吊装设备。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俗称三相五线制系统),做到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一保护。电线电缆无老化、破损和漏电现象,严禁乱拉乱接。手持电动工具和插头插座应安全可靠,严禁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


第六章 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村(街)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将自建房建设要求纳入村(街)规民约,形成看得懂、记得住,方便居民认识、接受和执行。在居民申请建房过程中,全程参与并落实放线验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地上主体施工逐层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配套设施建设到场的“五到场”制度。

各村(街)协管员,负责主城区自建房活动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全程参与“五到场”工作,对自建房建设活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街道办事处自建房建设服务、综合执法部门建筑工程类专业人员的配备,做好自建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申请审批要求,建立自建房建设申请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整理审批、竣工验收档案并及时存档。加强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日常宣传,对已审批开工的自建房,严格落实“五到场”制度,做到自建房建设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加强自建房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对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自建房建设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局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提供自建房建设设计图集,免费供建房居民使用。落实建筑工匠培训制度,会同人社局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建筑工匠信息录入主城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


第七章 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施工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所在村(街)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自建房建设服务机构报告;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落实自建房建设各项报告制度的;

2.接到投诉举报和协管员报告未及时查处的;

3.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自建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阻碍自建房建设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工作人员,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于2021年3月3日印发的《孟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主城区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流程图

      2.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审批备案表

      3.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承诺书

      4.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5.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施工合同(范本)

      6.孟州市主城区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孟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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