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调整土地性质必须先收回么?
1、各地对于已出让土地变更土地用途这种情形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的,都是怎么操作的?是调整规划就说调整规划的事,还是会结合已出让的土地合同约定来考虑?土地科室的说法,就是变更土地用途,只要规划同意调,就按申请节点补交土地出让金,规划同意土地就同意。矛盾会集中在调规上。
调规的原因是土地权利人想要调整的话,不妥啊。另外住宅用地是走市场招牌挂的,工业用地是走定向出让的。工业调整成住宅,补缴出让金的形式来做的话,等于结果就是这块住宅定向给了别人,感觉要出问题。
一般土地出让合同上都是有条款,不得改变用地性质,确实改变的要收回,另外就是即使是土地合同中没有明确,一般也没有领导愿意走直接变更的路径,这种基本上都会被巡察巡视到,更容易被怀疑有利益输送,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是形成了不正当竞争。
其实这是一个土地管理问题,不是规划管理问题,可以按照详规出具一个意见,甚至出一个某地块的规划条件,但是必须要按照新合同执行,至于收不收回,是签新合同,还是补充合同,不是规划管理的问题。
先调控规,再出条件拟定,土地审查,公示,报政府同意,补缴出让金,重出条件,重签合同,批许可。
群里有大量律师和法院的,可以关注一下,估计今后会有很多检察院的。目前群里还有大学的、交通、市政、消防等方面的。
2、现在办环评都需要要符合规划吗?很多乡村地区的零星工业都是没有规划的,这样的一般怎么办理?
环保确实管得宽,遇到过一个项目,工业园区内一宗土地,在控规中是物流仓储用地,而实际工作中,按照兼容性原则按照工业用地出让了,在批环评的时候,环保局就是认为不符合规范,解释说可以兼容工业,而且规划条件和不动产证上都是工业,他们就是不承认,非要调整控规才承认。
看各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吧,部分城市只看工规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放松一点只需要镇区上出一个说明。
应该只要符合三线一单和工规证或不动产权证就好了。但是目前三线一单和空间规划总规详规的结合度不高,还是有很多问题,空间规划中基本上只有三区三线和生态红线,是没有三线一单和区域环评相关内容的,这个导致了重点管控单元和规划中工业用地的背离。简单点说就是大概率出现以前的老集镇周边存量工业用地,在划定开发边界时,是没有划入的,也被三线一单所放弃,然后这些工业项目今后要新改扩建,是没有办法办理工规证,也没有办法做技改的环评审批,只能慢慢被淘汰,理论上应该搬迁,但对于企业发展来讲,就是不公平的,不要谈什么应该纳入开发边界,应该纳入三线一单,规划编制的时候如何能考虑到位,那么这个规划也基本没有办法看了。
3、改造类的还要规划验线吗?轮廓都没有变。
不需要开挖,也没有外轮廓变化,不需要验线。
4、一块养老用地,国有的,以前发过设计条件办理了划拨手续,方案设计时候,用地单位想调整建筑密度,有什么办法吗?
国有划拨,政府投资性质的,为了公共利益,大胆调整,还是按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