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admin7个月前城市规划管理739

2021年2月9日,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印发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十条措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载体和基础,也是当前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堵点”“痛点”。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编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局规划及其修编,制定落实《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以及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与全国、全省一样,当前及今后我市大多数老年人主要在家庭和社区养老,但仍存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缺、功能薄弱、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设施落实不够到位、老城区和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等问题,亟需完善设施、补齐短板、拓展功能、优化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我市总结归纳了近年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情况,充分研究考虑了社区养老服务现实需求和未来应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深的需要,出台《十条措施》,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确保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为构建具有广州特色的“大城市大养老”模式、推动养老服务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提供设施保障,增加居住区优质配套养老服务供给,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

  二、《十条措施》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十条措施》全面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着手,提出针对性措施。一是优化设置标准,增强服务能力。全市每个街镇设置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每个村居设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不少于一处,增加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二是编制养老专项,做好空间保障。各区制定区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落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地块和建设规模。在居住用地内增加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不占用地块内原规划的容积率指标,不计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同步修正详细规划(含规划数据更新上网)三是衔接城市更新,用好存量土地。每个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应安排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不少于一处,多个更新项目统筹连片改造的安排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不少于一处。四是纳入供地文件,落实移交要求。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由建设主体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计收土地出让金。五是明确设置指引,提升服务品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纳入社区邻里中心集中设置,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六是明确建设时序,实施联合验收。居住用地独立设置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建设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由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联合验收。七是理顺交付程序,明确接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起 2 个月内,书面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接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书面移交通知起1个月内组织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共同参加接收,签订三方移交协议。接收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移交,3个月内将用地、报建图纸、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文件移交给接收单位,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八是加强使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在接收后1年内按照规划用途投入使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或者无偿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原则上总运营期限可到15年,合同每5年一签,并在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和普惠性收费标准,确保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区民政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监督使用情况。各区政府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九是盘活闲置物业,增加服务供给。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难以安排独立用地的,可通过对已建建筑的改建、扩建满足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需求。十是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全过程信息共享。

  三、《十条措施》包括哪些配套养老设施?

  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件《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我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4种类型。2019年,民政部、省政府先后印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提出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我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类型较多、布局比较分散、功能比较单一,不利于养老服务设施的高效运营和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为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十条措施》将居住区配套的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设施整合为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两类,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提供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增加全托、临托(喘息服务)等照护服务。同时,《措施》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布局要求和原设置规模,规定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建筑面积3000-49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处建筑面积400-900平方米,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处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今后逐步补齐。

  四、《十条措施》对养老设施的移交如何规定?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以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十条措施》规定,新供应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内规定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土地受让主体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评估土地价款时不计算出让金。

  五、《十条措施》对养老设施的运营有何要求?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在接收后1年内按照规划用途投入使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或者无偿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原则上总运营期限可到15年,合同每5年一签,并在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和普惠性收费标准,确保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严禁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调整为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打包委托运营。

  区民政部门应对本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造册,监督使用情况。各区政府应组织区民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六、《十条措施》如何衔接城市更新配套养老设施?

  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抓住城市更新机遇,以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为契机,高标准配置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优化提升养老机构设施布局,增加嵌入式、综合性、多功能、普惠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十条措施》认真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66号)和市领导工作要求,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在市“九项”重点工作释放的用地内选址,其中:每个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应安排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居颐康服务站)不少于1处;多个更新项目统筹连片改造的,应安排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不少于1处。城市更新部门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时,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需求;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时,落实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地块和建设规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改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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