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后的居住小区,为啥不能新改扩建?
1、土地用途管制,只是在建设用地层面,还是可以具体到用地属性,比如商业,公共服务?
两个部门合并以后,现在的口径应该是要管到具体的用地用海分类。
2、一栋建筑,原为工业,通过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方式办理了商业登记,现在要对其处改变功能的处罚,应当依据规划法四十条还是四十三条?
不动产都登记成商业了,就不存在违法问题了,要注意和反思的就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操作流程,建筑用途按照土地性质走,登记前要有规划管理科室的核实意见,如果这些都严格执行了,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部分城市搞所谓的“三同步”同步登记,同步验收,同步处罚,是错误的。
问题出在流程没走完就直接登记了,反过头来又要处罚,建设单位可以不认的。
原来的建设行为(工业建设)已经取得规划工程规划许可,后期改变用途并不存在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对验收后的改变用途如何处置缺乏明确的约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浙江一般是引用省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对改变用途也是有约定的。
验收后改变功能全部按物业管理条例处理 验收前的要求按规划整改到位。法律上来说未通过竣工验收是不得使用的,也不存在改变什么用途。实际上只要保证具体建设与规划图纸一致,不动产登记与规划一致。
3、教育用地里面可以建设教师公寓不,有没有比例要求?
可以参考《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JB197-2019)》。
4、建成入住的住宅小区,是否还存在调整规划的概念?
主要是政策尺度和出发点的问题。无论是规划审批也好,批后监管也好,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出现政策模糊地带,我们依据什么做行政决策?拿小区来说,如果说把底层住宅改成门面,这个是禁止的,因为一是消防安全不通过,二是侵害了其他业主居住权利,如扰民、隐私、油烟污染等,三是违反作为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与性质,进而影响了房屋价值(很明显,同样是花住宅的钱,为什么一楼可以开商店,二楼三楼就不行?)。但是把绿地改成停车位,从规划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关注绿地率与停车位指标的变化,甚至还要考虑消防等问题。但是,我们设置绿地率与停车位的目的是什么呢?我想就是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对于老小区,停车难已经严重困扰居民生活了,如果因为绿地率不低于某个数值不批准将绿化改成停车位,那我们死守绿地率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这块有点政策真空。各地都有自己的做法,比如采取老旧小区改造,不办理工规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许可豁免,杭州老旧小区加建公建用房不计算容积率等等,确实有待厅级和部级层面的政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