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规证中载明为办公,改为酒店起火追责,规划管理有责任么?
1、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因企业资金短缺原因已经超出好几年没能执行。现在要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重新签订土地合同吗?
以前是在两个部门,互相意见不明确,导致很多矛盾,现在是一个局内,科室之间有些也是有矛盾,关键在于土地利用科,一般都是局务会讨论通过,报政府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不然后面还涉及到土地核验环节。
2、在工作中如何落实一类二类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呢?比如详细规划中是一类工业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的水、大气、噪声指标是否符合一类工业用地标准?怎么确定呢?看了环评批复上面也并没有提到相关事宜。
之前讨论过了,确实各地都没有衔接,规划部门不管,生态环保部门也不管,各说各的。
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类)办理材料中需不需要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永久的才需要符合详规,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管线类使用临时用地的前提是不单独占用建设用地。
4、小区地块内部是否一定需要配建配电房,有业主提出在其他地块内一起解决,可行吗?
理论上可行,也遇到过类似项目,特别是两个都是安置房项目比较好协调。但是如果两个都是开发商项目基本没有办法协调。
5、开发边界外乡村区域有一块约08年出让的300亩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一直没建设最近想搞康养度假项目,是应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是乡村规划许可证?
不在开发边界,闲置这么多年,一般不让办工规了,先签了补充合同再说吧。
闲置土地那么多年不收回?
闲置无偿收回这事,一直是神话般的存在。
没有纳入村庄规划的办理工规证。况且还是国有土地。
复核一下,现在还符合当前详规么?在开发边界外,又不在村庄规划里,也没有单独选址,也没有郊野单元的详规,不能再批了。
先处理闲置,符合现详规(村庄规划)的话可以开发建设。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土地办工规证。
遗留问题搞清楚,08年的事情,到现在规划导向估计都变了,不在开发边界也无法配号打证。
如果要给一个比较官方的意见,那就是先纳入开发边界,纳入总规,再编详规,再办工规证,补充合同当然也要签。否则就走另一条路线,按当前规划进行无偿收回,后续也不能使用了。
6、一个商业办公项目,底层商业,上层办公,在商业+办公处开了几层的公寓式酒店,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现在被举报改变用途,怎么处理?公安局环食药旅给出了特种行业许可,营业执照注册在商业层。
从规划管理角度,只能按照工规证内容来答复,就是哪基层是办公。
办公改为商业酒店,很多地方不是通过既有建筑改变功能支持的么。
这个算这种情况属于改变规划管制用途,但是这个管制不包含在规划批后管理中,规划部门管到规划核实一般就不管了,后续的住建、物业、城管、消防等部门来管。
但是如果这个部分起火出了大火灾,倒查责任的时候,就不好说了。
7、相邻的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可以合宗吗?
详规里是在一块地里就行,混合用地很常见,年限也不是问题,但是这样的合宗的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