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项目划转如何规范办理变更土地用途?
1、一个已建成且已办理不动产证的项目,为盘活国有资产,需划转给另一个国企运营盘活。涉及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和产权单位变更,怎样操作才合规?是否还需要重新办理规划手续?
如果不涉及到用地变更可以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直接做转让或者拨用,进行产权登记。如果要变更土地用地,必须要依据当前控规或者详规进行规划许可。
2、开发边界内,有控规,拟建村民还建点能否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各地政策能不能借鉴一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种还建点已经不是宅基地的概念了。
3、小区车行道出入口与桥梁有安全距离的要求么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3.2.9条规定: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4、沿公路外侧修建管廊需要占地,用地手续怎么办?不能走划拨吧?管廊在当地国空规划里,沿公路建设。公路修建的时候征地转为建设用地能一起征了么?管廊是给产品园区配套用,走土地法征收的话也不可能走成片区开发,地怎么取得呢?有永久基本农田,也穿生态保护红线。
涉及永农和生态保护红线,一般都要避让,做好充分论证。
单独选址,先预审再报批,公路修建的时候征地转为建设用地能一起征。
5、一个项目烂尾了,后续建设单位接手以后。建筑立面风格,材质,色彩整个与原规划审批完全不一致, 现在要规划核实,能处罚之后核吗?有没有什么法律上的条文说这么的不合法?
①除了外立面变,其他没变,一般烂尾项目都纳入房地产遗留问题了;提交市政府协调审定,能过常务会议更好。
②规划法64条未按审批建设,处罚还得消除影响(处罚了又要烂尾,建议①)
6、新建住宅建筑与铁路间距怎么把控呢?
根据《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第5.4.1条规定:
5.4.1 城镇建成区外高速铁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50m;普速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20m;其他线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15m。
根据各省城乡规划条例: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在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准轨干线不小于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不小于30米。
(二)高速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20米,其他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5米。
(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