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实施中关注详规的相关知识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二是按不同土地供应方式设置规划条件。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举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定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这里的详细规划怎么理解?
近期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性文件,都没提控规和修规,只提详细规划。开发边界内参考原控规,现在叫单元层级详细规划和街区级详细规划,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属于详细规划,也可以做风景名胜区、独立地块的详细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框架可以总结为“五级三类四体系”。五级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并不是每个地方都要按照五级规划一层一层编,有的地方区域比较小,可以将市、县级规划与乡镇级规划合并编制。
“三类”则是指规划的类型,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但是规划条件只能依据详规出具(包括村庄规划,毕竟村庄规划在这个体系里算详细规划)。
“四体系”是指从规划运行方面来看,可以把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分为四个子体系:按照规划流程可以分成规划编制审批体系、规划实施监督体系;从支撑规划运行角度有两个技术性体系,一是法规政策体系,二是技术标准体系。这四个子体系共同构成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专项规划
相关的专项规划强调的是专门性,一般是由自然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来组织编制,可在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层面进行编制,特别是对特定的区域或者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性安排。
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级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交通、能源、水利等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2、原规划中的公园绿地,为了划定开发边界调出了。目前想做环境整治,种草种树。是否会有违法用地相关风险?
如果现状还是耕地的话,涉及耕地非粮化,图斑会查。
3、设施农业项目想调整用途变工业,有相关制度文件支撑吗?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工业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需要符合规划才行。
4、在不拆地上物的情况下怎么土地出让?
净地出让,指在土地出让中,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土地出让就是净地出让。
很多人理解为地方以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其实这样理解是不对的。
可以这样理解:出让土地之前必须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上无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明确;用地红线外,具备通水、通电、通路等必备开工建设基本条件。
关键就是权属清晰,建筑物构筑物能进行登记就可以。
其实就是要权属清晰,没有纠纷,处理好相关违法行为,建筑物构筑物质量没有问题的保留,有问题的拆除,要么在出让前办理好产权证,要么能出让后能让新企业办理产权证。
其实很简单,就是很多人不负责任,想把事情拖到后面让企业自己解决,能不能解决也不考虑好。作为政府部门把遗留问题处置好,净地出让,这个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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