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算公共利益,可以调整居住用地规划条件?
1、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的比例有要求,大家有相关文件吗?
某市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用地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四)商住楼的商业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 10%,可按全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计算。
也可参考《北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
2、加油加气站的绿地率有没有要求?
某市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 20%,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少于 25%。
加油加气站绿地率没有要求。
3、不用补办工规证,直接办产权证,有文件支撑吗?
各地都出台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比如《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的通知》,申请“首次登记时如无法提供土地、规划、竣工验收主要法律要件,必须先合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无明显洁背城市建设规划并已实际交付使用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证明并明确房屋用途、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具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等,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可以不用补办工规证,当历史遗留问题来处置。
也有移交综合执法处罚后,以综合执法的案件受理或办结回函作为补充依据,补办工规证。
4、关于商住用地的土地分割。我这边有块居住用地,土地证权属单位是A,居住用地当年规划配套一栋商业楼,商业楼是B买的,现在B要求办理土地分割,将自己的商业楼独立,可以分割不,我咨询了我们当地的主管部门,给的意见是不能分割,原因是1.这栋楼是配套商业,如果分割出去了,那么当年的规划方案中容积率,配套服务指标等都不满足了2.土地分割需要征询所有权利人的意见,对应这个小区,那就是所有小区权利人,征询意见不现实。请问大家工作中有没有遇到过小区配套商业进行土地分割的业务?
土地分割前后指标若不满足《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议不予以分隔。
5、市政管理中心是什么用地性质呢?
最新的用地用海是0801 机关团体用地。
6、输油管线距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查哪个规范啊?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53-2003): 该规范规定了输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工厂的距离要求,以及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的距离要求。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15):该规范规定了输气管道与建(构)物的水平净距要求。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B50183-2004):该规范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包括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要求
《城市燃气供应工程建设规范》和《城市燃气设计规范》:该规范规定了住宅建筑距离地下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要求。
7、城镇燃气次高压A与建筑物外墙安全距离13.5,含不含地下室?
参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8、有栋公建建筑占了少量水田,现在处罚了,水田也调为建设用地?
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是不一样的。
如果涉及违法建设,那就要处罚,如果是正常报建,手续完善,应该不需要处罚。
违法用地一般就是拆除恢复原状或者完善用地批准手续。
9、城乡规划法中要求,除公共利益外,不得提高小区容积率。“公共利益”有没有明确的范畴和规定?像房地产开发中因现在人口出生率降低,导致很多已建的幼儿园招不到生源,早些年出让的地块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幼儿园,是否可以认为现在建幼儿园会造成社会资源闲置而取消幼儿园?这个理由算不算公共利益?
建议按照jw办案,谁都有嫌疑的方向去考虑问题。
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的论文很多,建议去知网搜一搜,在不主动降智的情况下,应该好判断,特别是要考虑是有公示过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10、在建工程转让,并且产权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直接申请规划核实,核实给新企业可以吗?若是转让中能看出税务问题,这个问题该不该规划考虑?
要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变更到新企业名下,建议先考虑是不是有违建,还有召集各部门会商,看看有没有不通顺的环节。税务部门要邀请,不过更多的是为了不动产登记部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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