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和续期要符合当前规划是理想主义,无法实操!
1、ABC是规划上的一整块教育用地,A是现状学校已经有土地证,C是想新划拨的用地,用于学校扩建宿舍,食堂,按常理BC都应该同时划拨,这样学校地块就比较方正了,由于b地块有暂时无法拆迁的附属物,学校想先期办理C地块划拨,到了发规划条件的科室,非得让把教育用地范围调整成A+C范围,他们的意思就是控规怎么做的,他们就怎么出规划条件,是不是不用调整控规范围,也能单独划拨C?
规划是规划,实施是实施。第一次扩建按照程序划拨c地块没有问题,以后学校需要,可以继续在B地块扩建,按程序划拨B。指标是根据控规来的,不管用地面积是多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等指标该是多少就是多少。不存在什么不超过总指标的说法。一般来说三个地块指标应该是一样的。
参照收储地号执行的,收储给一个宗地范围就做一个范围,收储做3个地块就出3个条件。
和上次讨论的工业用地控规实施是一样的道理,最好是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严格按照控规来,实际上是很难达成的,目前还是不超过控规用地范围,可以分批次出用地红线。有条件的慢慢调控规。
2、A单位的一个项目的建设手续都办理完成了,在投资达到25%时,将该项目卖给B单位,现在B单位已将土地的不动产登记证变更了,现在办理竣工手续,要求该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工规证的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为B单位。这个工规证的建设单位证变更,给不给变?还是说规划验收的时候,规划认可书的项目单位直接变更成B 单位就可以了?
两种做法都可以,关键是规划核实、竣工备案和产权登记等环节的联动。
地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一)因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文书中的单位名称进行变更的;
(二)在符合法规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需要对许可文书附图进行局部修正的,对间距和日照计算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高度的数值修正,对建筑屋顶及檐口形式的局部修改,在规定容积率范围内配套设施规模和标准的增加等;
(三)其他需要对许可文书和附图进行变更的情形。
原用地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书用地单位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规划许可文书的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已完成下一阶段相关手续的,包括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规划竣工核实合格意见单等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下一阶段相关手续,且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3、单独选址的风电项目公开挂牌出让,必须要出设计条件吗?风机点位散乱于各个村庄,无村庄规划,怎么出具设计条件?
土地出入合同须纳入规划条件。规划条件需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参考行业规范,会同环保(噪音)、能源(行业主管)、土地(用地权属、耕地保护)、属地政府等部门共同形成方案意见。
单独选址是土地的报批方式。规划条件要考虑相邻关系什么的,风机必须离村民住宅300米以上啊,一般至少500米,不然村民会上访。
项目单位基本主动弄到500米开外了 500米开外还有村民说影响晚上休息,要求赔偿。
牵涉到村民,标准确实很难把握,国际上有的200米,德国曾经要求过1000米,后来德国取消了1000米。
实测一般200-300米环保的就认,但居民不一定认。
4、城市中心工业厂改制后转让,土地在城市规划已经是商业了,现在要办理出让,企业不改变用途,按照工业办理续期。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这个意见咋出啊?
如果转让需要符合规划,那么不符合规划,政府如何处置这宗土地,如果有无力收储,那么还不如同意转让,毕竟和在a公司名下还是b公司名下是一样的,至少公司还可以去抵押贷款。不符合规划不同意转让的工作非常难做,难解释,不利用企业发展。
现在各地的做法,都是可以不管是否符合规划,都可以直接转让,而且不需要以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前提。但是新改扩建,不符合当前规划是不能办理的。
续期也是一样的道理,不符合可以直接续期。
原来规划和土地在两家单位的时候,还要争论一番,现在在一家,应该由用地上统一扎口,判断给结论,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然后去办产权登记就好了,涉及到转让,如果符合规划,再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出规划意见也很好出具,该地块位于什么位置,在什么规划中属于什么用地,请依据规划及什么法规处置。
5、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形有哪些?
各地都不同,给一个城市的政策参考一下: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 )、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
(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6、有一个自建房2012年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认可证。可以办不?
没有超工程规划许可的面积,现在申请竣工验收乡镇已经同意验收。
核实是依据规划条件和工规证,只要符合,就可以。
7、某工业园区内有一个工业项目,该项目未办理工规证,属违法建筑,目前企业已破产清算,地上附着物被当地法院保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规划执法部门能否对其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
首先司法大于行政,既然保全,如果执法拆除,必然会造成多方矛盾。其次也要调查违法行为是可改正还是不可改正。如果法院咨询或协助咨询意见,应该实事求是告知现状情形,明确属于违法建筑等后果。别到时候清算拍卖后,新的土地权属人,拿着法院的东西申请办理许可和登记,那就麻烦了。
新的权属人,维持现状可以,你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办理许可和房屋登记不行。
法院不会调查那么细,一个人通过拍卖得到了这块地及地上建筑,地上所有建筑物都属于公司财产。但是如果权属人取得土地权属后,要为地上建筑合法化呢?它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在不符合的情况下,你能依据判决和拍卖手续办吗?
不可以,涉诉建筑在保全期间不能进行拆除,需要案件处理完毕以后再行处理。
如果非要拆,也必须先去找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8、公园绿地上的建设,有什么政策管控吗,控规没有开发指标,属于开发边界内,划拨土地。要在划拨用地的陆地水域范围建设,是规划的陆地水域,想调规成公园绿地
4%,《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
控规大于设计规范,控规没有指标的,先调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