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如何应对分宗?后续新改扩建怎么办?
1、城区内(部分在开发边界内)的河道治理兼景观提升工程(主要就是沿线近十来公里两侧做了景观绿化带,中间也规划建设了小游园类的公园),这种项目如果纳入土地核验及规划核实,请问这种项目需要是建设用地么?或者是怎么进行规划核实途径?
规划河道本身属于未利用地,两边的防汛通道属于建设用地。一般河道治理兼景观提升工程都是批两边的建构筑物吧,河里面的东西是不批的。
各地情况不太一样。有些地方绿地方案由绿容批复的,规划部门只批绿地中建构筑物,后续核实的时候只涉及建构筑物是否按图施工。绿地由绿容验收核实。
原则就是规划管理只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有土地权属,有详规控规覆盖,必然要有规划条件,有设计方案批准,实施完成了,按照方案、工规证和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2、有一个开发项目,户型挑空面积太大涉嫌偷面积,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或技术规定?
可参照《郑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2019版 4.5.4住宅建筑
当层高大于等于3.6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9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30 ㎡的跃层式住宅,当起居室(厅)或 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 15% 且层高不大于 7.2m 的,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通高超出 15%的部分、通高大于7.2m、通高超过一处的任一种情况,仍按本条第一款要求乘以相应系数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各地技术规范都不一样,一般都是客厅可以满足一定条件下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其他都是限高3米上下,不然都是算双倍计容等等。
3、原来的加气站现在要改加油站,规划都管什么?
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新改扩建,规划不用管。
部分城市是管加油罐设备的,那么就要管新增设备的间距等问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加油站,增加加气,加氢、加装充电桩、换电池等新功能,所谓的充能站综合体,不知道安全性如何保障,后面请有案例的同行来群里讨论一下。
4、一宗工业用地分割成两宗在规划方面需要注意什么?
某地由业主提出申请后报经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地方性文件指导下可以分割。也有地方根据规划意见,审批分割方案,然后出分割红线图给利用科进行分割。也有地方若分割后指标也不变,地方规划一般出具的意见为分割前后指标不变,且满足整体规划指标不变,进行公示,无意见后出具;若指标变化,需要论证,公示,上规委会等。
江苏地区规定:完善土地分割转让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符合规划、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分割转让部分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完成开发建设的,不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且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满足独立分宗条件的,可分割转让,转让时应明确交易双方各自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和建筑规模等内容,作为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的依据。
山东地方规定:允许工业园区的产业项目土地和厂房分割转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进行分割、合并和整体转让,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型产业用地(MO)只允许转让产业用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幢、层等的固定界限依据经批准生效的建筑设计文件确定,可分割转让面积不超过项目范围内产业用房总计容面积的 50%,最小登记单元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各地出具分宗意见的时候都是不明确分宗的红线,由着不动产登记和企业自行分割,或者换句话说,还是原来的一个用地红线,还是原来的一个规划条件,没有控规详规依据再出一个分割红线。但是这样的分宗,到了后续新改扩建的时候,如何针对2个及以上用地单位进行平衡开发权,一般都是按照江苏做法要求双方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类似共用宗。
5、经营性公墓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有没有限制性要求?
参考当地控规执行,依据文件有建标182-2017《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和《殡仪馆建设标准》。
6、现在有个工业项目因资金紧张要把原审批的二层变更为一层但后期资金到位可能按照原审查通过的方案建设,这种情况怎么审批?
建议先做方案变更核发一层的工规证,待后期申请改扩建时,再次对改建方案进行审查,同时建议对已建主体进行质量检测作为加建的前提。
7、在方案审批的时候,周边道路可能有噪声影响。属于现有路后有房,当时道路环评仅考虑了现状房屋,新建房屋如何确定噪声退距及噪声防治措施?
按照《重新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等,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防噪声距离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防噪声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建议在核发相关证件时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防噪声距离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这个涉及到主次交通性道路两侧尽量不安排居住用地,道路断面设计,绿化设计,小区方案设计,环评审查,房产预售时不利因素充分告知,装修的防噪处理等等,规划管理只要考虑按照控规、规划条件、技术规范退足距离,然后适当安排绿地就可以了。其实规划设计中侧重主要是采光和通风,防止噪声确实不够重视,这个应该从建筑设计方面考量更多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