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项目来出规划条件暴露了啥?
1、规划许可过期可申请延期的次数有限制吗?
浙江省是两次,每次不超过一年。
其他省份在省条例里没有限定的,就可以无限次延期了,每次也是一年,不过还是要考虑是否还符合当前控规详规,有没有规范有变化,还有就是土地闲置问题。还要咨询一下属地意见。
2、控规范围内的新开挖河道项目,用地、规划手续是怎么办的?
有两个疑惑,一是城乡规划法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按照这条规定,规划许可手续走不下去了。二是用地报批时,是否需要农转用。规划用途为水域,实际也是河道,属于未利用地中的河流水面,既然不是建设用地,那就不存在农转用这一说了。但是如果不农转用,怎么征地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有没有好的做法可以参考?
按照水利项目,或者交通航道项目,走单选,没啥问题
开发边界内的,单选走不了,土地手续怎么办呢
以前有过的案例,是规划做成水工建筑用地,然后按照常规流程走。但这本身也和实际的河道不相符
新开挖河道,控规用途为水域,不是建设用地。
3、有紧邻两宗住宅用地(同时拿地),开发商申请合并开发,且申请两个批复,要按两个项目(立项为两个项目)发工规证,每个项目又分成2期建设,统一规划设计,方案一次性审批,目的是规避绿建的要求。这个能做么?
虽然省导则没有说明不同项目能不能合并 但是不同项目还是不好合并。
其实就是个小范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申请受理,两个出让合同指标单独核算,不能借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司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地方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统一核算,单宗用地设计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将来会被查的。
是否合并出让在于资规局,是否需要做绿建在于住建部门,是否可以分期建设在于住建部门,和规划管理可以说是不相关的。规划只要考虑指标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来单独核算就行了。
按照项目需要,按照意向企业需求来供地已经是潜规则了,再比如点状供地那是现有法定规划成果已经表达的内容么?
希望详规到省厅备案以后不会再容忍这种事情发生!连违法补办都不要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