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规证前施工图上必须要3个章还是4个章?
1、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之间建设单位可以划停车位吗?
不可以,前几年有个全国性的专项巡查。
一般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之间应该都是公共绿地或者地方大了,是待出让地块不可能预留停车位的地方。
画了车位也是政府公共车位,不是小区公共配套车位。
2、对于平、立、剖图纸,注册章、出图章和设计单位技术专用章,这三个章有什么效力?特别是对于变更图纸,经常困扰哪些章不能缺少?
出图看资质,注册分专业一般建筑注册和结构注册,还有技术专用章不清楚,我们是公章,用于验收备案表之类的用公章
技术专用章一般是确认一个项目需要外部深化单位设计的图纸,只确认满足我方的设计要求,其他的不确认。
规划审批过的建施图(平、立、剖)局部变更加盖注册建筑师+出图章
1、设计单位资质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师执业章;3、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4、设计单位内部审图合格章。其他都是个人签名。
3、公租房都是建在什么用地性质上?
划拨居住用地、出让居住用地或者ZF从开发商直接采购,或者要求开发商配建无偿移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4、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还是都可以?
临时用地申请单位不限建设单位或则施工单位。我们这边两个情况都有。
5、办理工规证要求施工到正负零前申请验线,一般灰线验一次,正负零验一次,有建设单位放线以后引线偏了半米,正负零也没申请验线,就算是正负零验线发现偏了半米,应该也不太能纠正了吧。有没有这方面的管理经验?
如果确实属于无法消除影响情形只能拆除,这样总比建成了无法消除再来拆除强啊。
6、合法建造的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原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建设单位也建设了厂房,并通过验收。但后来建设单位现在用作商业用途,当地规划部门审批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是如何管理的?由哪个部门查处?是按违反城乡规划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处置呢?
合法建筑改变使用性质,是按照改建形式,办理一个工规证,重新明确新的建筑用途。研发车间涉嫌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有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得看你们那的三定方案。但是实际情况就是资规说我们只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具体就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建筑用途改变一般都是在建设用地上,所以不属于自规局管。城管部门综合执法局意思是,改变建筑用途没有发生违法建设,不属于他们管辖。住建局说这个没有发生施工行为,有些连装修行为都没有,不归我管。只有消防飞行检查或者失火亡人以后,才会一个个追责。
7、已经规划核实的商业进行内部加隔层,是否需要规划审批?
按照住建部2004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需要规划部门意见;
很多地方城管执法局发协助调查函,需要规划部门回答是否需要规划审批,是否违反规划;
除非是独有商业用地,而且容积率还没有用足,这种可能性并不大。
8、用地范围外临时住工人的铁皮房;如何批复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依托于项目主体工程的临时施工用房,可以补办临时用地,在办理临时工规证;
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可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临时用地目前是加强管理了,临时建筑很多都是进行了豁免,抓住重点,这个才是改革发展的方向。
转载请在明显位置标明来源:公众号:城市规划管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