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资质以场地规划性质为前提,甩锅?
某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22年4月租赁某单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办驾校训练场,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规定,训练场属于交通服务场站用地。为此,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未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擅自租用该宗土地开办驾校训练场的行为属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背景是当地有十几个驾校,多是租赁用地,现在的驾校资质取得的前提就是要取得交通服务场站用地,而且当地只有一家驾校是这个用地性质,其他的驾校都要取缔。
大家觉得这个是规划部门的问题么?应该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