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处罚:违法建设?可消除影响情形?
1、罩棚和车棚算建筑物还是构筑物?
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活动空间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总公司的土地,分公司来进行报规可以吗?
建议方案报规主体与土地权属人、发改立项主体一致。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报建主体。
3、规划区内的一户一宅发放乡村规划许可证,各地是由局里盖章还是乡镇?农业农村部的文件只写了由自然资源部门鼓励乡镇发放,没有明确。
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中“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目前广东省、贵州省等地由乡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江苏各市也是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放到镇政府。
4、用地规划许可有变更那一说吗?
用地规划许可中建设单位(个人)随土地所有权人变更而变更,但要符合依法依规变更条件。
5、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文本面积大,施工图的面积小,相差两百多个平方米,请问哪个面积为准?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议工程证的核发以工程设计方案为准。若存在施工图与方案建设规模不一致,建议以实际施工图做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后核发工程规划许可。
6、核发址意见书的项目分为政府投资的批准类、核准类,有备案类吗?
备案类的项目用地一般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7、农村建宗祠属于禁止类吗?申请建设宗祠的主体是谁?
农村建宗祠不属于禁止类。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行使权力的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以组织为主体来申报用地及建设。可参照江西省吉安市农业农村局起草的《关于加强农村祠堂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8、一般村集体入股的企业,村规证发给企业还是集体比较好?
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以土地所有者为主体进行核发。
9、同一个项目,一大半是国有出让土地,一小半是集体土地,这种怎么处理?
若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将集体土地纳入成片开发方案后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统一开发;若集体土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议统一经济技术指标联合规划建设,但分地块相对独立办理相关手续。
地块指标单独计算,总平图可以统筹考虑,
10、因为政府原因未批先建的,是否能免于处罚补办工程证?
建议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议由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该项目免除处罚完善工程证事宜,一事一议,并面向社会公布解决方案。
对于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原来住建部的规定太难操作,建议出台更细致的指导意见,建议将违法建设进行区分,比如违法原因、违法程度、违法影响、面积、尺寸、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车位、公建配套都进行明确。另外可以规定处罚前公示、处罚救济途径、处罚前决策程序、会商程序、追责等相关内容。
对于因政府原因、主观无过错、正常误差、不可抵抗力等造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是也必须走处罚程序,并进行集体决策。
一般都是要出处罚决定书,但是内容就是明确免予处罚。
11、已经建完使用的建筑,怎么说服直接去办不动产证?按照无籍房?有经验不?
建议参考《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执行。
12、现在对工业项目出入口的开口宽度有说法么?
建议参照当地技术管理规定及控规开口宽度要求确定。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中明确有“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单向行驶车道出入口宽度一般采用4m;双向行驶车道出入口宽度一般采用7m;生产性工业用地和物流用地地块,单向行驶车道出入口宽度不宜超7m,双向行驶车道出入口不宜超过12m。”和“生产性工业用地和物流用地地块由于运输需要,经论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入口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