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关于加强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城区(开发区)分局(中心)、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2日
关于加强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襄阳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三条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建设应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内选址。在园区外选址的项目,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第四条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应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使用荒地、劣地,非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汉江流域水环境重要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依法禁止或限制在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内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项目建设。
第五条 各城区分局(服务中心)、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项目用地源头管控,在项目选址前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审查。
第三章 方案审查
第六条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生产流程、交通组织等要求,合理确定项目总平面布局。非生产性用房中配套办公、公共服务建筑宜集中布局在主入口附近或主、次干道一侧。
第七条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容积率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
(二)建筑密度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建筑密度不低于40%。
(三)绿地率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15%。
(四)配套设施
严禁在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一般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15%。
第八条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绿化设计应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在地块内应充分利用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在临街出入口及围墙外宜栽种景观效果较好的乡土树种。积极推进森林进园(厂)区,打造舒适健康生产环境。
第九条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项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绿化布置相结合。工业园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放,企业的污水(达标后排放)、雨水管道须分别对应接入城市雨水、污水收集井(管)。
第十条 建筑形态应与项目类型、业态相匹配,外立面应当简洁,不应过度装饰。建筑选材应以经济适用绿色为主,鼓励选择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应与外部环境有机融合,塑造园区建筑与环境交融渗透的良好空间氛围。
第十一条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客厅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不得预留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和非集中设置的卫生间沉池。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 “厨房”等类住宅功能描述。
(一)生产性用房
厂房、仓库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设计,主要柱距应不小于8米,不得设置飘窗与阳台。楼梯、电梯(货梯)宜集中靠四周墙体设置。若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应结合实际功能需要确定。
(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配套办公、倒班宿舍应采用公共走廊布局,倒班宿舍只允许设置单间及一个卫生间,宿舍套内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小于80%,最大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
(三)建筑高度
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研发用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5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低于3.9米且不高于5.4米,至少配备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倒班宿舍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且不高于3.6米。厂房、研发用房的建筑层高若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应结合实际功能需要确定。
生产性用房建筑高度不宜超过50米,宜建造多层厂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高度不宜超过80米。
第十二条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停车位配建、建筑间距退让应符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批后监管
第十三条 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批后监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项目动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项目公示牌。
(二)放线: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文件后,应向各城区分局(服务中心)、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放线,根据放线结果开展地勘等前期技术工作。
(三)验线:建设单位在基础±0.00阶段,应及时向各城区分局(服务中心)、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四)巡查:主要就建筑物层数、高度、建筑造型、外立面材质等建设内容是否与规划许可、建筑方案一致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各城区分局(服务中心)、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批后监管,对于在批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函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应持相关材料向各城区分局(服务中心)、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相应政策的小微产业园项目或配套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业项目可按照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