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急须回答的4个问题
都2023年12月了,各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都得到了批准,估计各地县级的也都批得差不多了。
各地编制单元在划定,动作快的,部分地块的详规都对外公示了。
专项规划也列入了计划,辽宁省的要求第一批专项规划在一年内编制完成。
开发边界调整规则也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来了,要求很多,要求很高,估计很多专项督查要来了吧。
但是对于我们基层,我们有很多疑问,很多问题迫在眉睫,比如以下几个问题: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后,原来的控规还能执行么?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停用了么?
昨天群里讨论了半天,说这个过渡期各地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是应该是以国空总规为准,启动新的规划体系,后续应该加快编制详规,而且详规都是按编制单元,目前首批编制的是重要街区详规,快的话2个月就能批下来了,部分城市很早就做了前期准备工作,基本上是国空总规一得到批复就开始评审和公示了。
应该进行调整,特别是针对工业用地,部分开发边界以外的用地,应该调出,村庄规划中安排的产业用地应该尽快纳入。
大部分总体规划内只涉及到生态红线,不涉及到环境管控单元,重新调整三线一单非常有必要性。有很多工业用地在开发边界外,却仍然符合当前的环境管控单元,再进行新改扩建势必影响空间规划的执行,后续规划许可也无法办理。
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以后,单独选址项目还可以操作么?
应该尽快出台详细的操作办法,对单独选址项目的类型和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应该仅限于国家及省重大基础设施。严禁市县级项目进行单独选址,如有必要应通过开发边界调整和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执行,纳入总体规划并得到批复后,方可实施。
4、对于在开发边界外,已经合法取得土地的,可以进行新改扩建么?
为保障原有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从尊重历史和地方经济实际出发,建议各省出台相应的操作办法,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对不在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可以继续执行原有土地规划条件(不得再提高容积率)。对不影响生态环境,又没有市政配套要求的项目可以继续实施。负面清单应该动态管理,并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特别是工业项目,应衔接发改和生态环保部门意见和后续管理工作。
这个部分用地上的规划许可能通过一张图监管系统么?
应该放行。
以上内容来源于规划管理群讨论,讨论很激烈,很多内容是群友个人观点,且依据不足,很多是逻辑推论,本人整理也有部分谬误,欢迎大家进一步讨论,可以在文后留言,也可以到群里交流。
过渡期有其他问题的,可以来交流!
希望后续能尽快讨论出一个比较靠谱的结论,当然最好是有一个官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