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急须回答的4个问题

admin12个月前城市规划管理1641

202312月了,各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都得到了批准,估计各地县级的也都批得差不多了。

各地编制单元在划定,动作快的,部分地块的详规都对外公示了。

专项规划也列入了计划,辽宁省的要求第一批专项规划在一年内编制完成

开发边界调整规则也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来了,要求很多,要求很高,估计很多专项督查要来了吧。

但是对于我们基层,我们有很多疑问,很多问题迫在眉睫,比如以下几个问题: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后,原来的控规还能执行么?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停用了么?

昨天群里讨论了半天,说这个过渡期各地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是应该是以国空总规为准,启动新的规划体系,后续应该加快编制详规,而且详规都是按编制单元,目前首批编制的是重要街区详规,快的话2个月就能批下来了,部分城市很早就做了前期准备工作,基本上是国空总规一得到批复就开始评审和公示了。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以后,之前执行的三线一单中的环境管控单元划分是不是要以总体规划为基础进行调整?然后重新发布一个三线一单?

应该进行调整,特别是针对工业用地,部分开发边界以外的用地,应该调出,村庄规划中安排的产业用地应该尽快纳入。

大部分总体规划内只涉及到生态红线,不涉及到环境管控单元,重新调整三线一单非常有必要性。有很多工业用地在开发边界外,却仍然符合当前的环境管控单元,再进行新改扩建势必影响空间规划的执行,后续规划许可也无法办理。

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以后,单独选址项目还可以操作么?

应该尽快出台详细的操作办法,对单独选址项目的类型和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应该仅限于国家及省重大基础设施。严禁市县级项目进行单独选址,如有必要应通过开发边界调整和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执行,纳入总体规划并得到批复后,方可实施。

4、对于在开发边界外,已经合法取得土地的,可以进行新改扩建么?

为保障原有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从尊重历史和地方经济实际出发,建议各省出台相应的操作办法,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对不在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可以继续执行原有土地规划条件(不得再提高容积率)。对不影响生态环境,又没有市政配套要求的项目可以继续实施。负面清单应该动态管理,并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特别是工业项目,应衔接发改和生态环保部门意见和后续管理工作。

这个部分用地上的规划许可能通过一张图监管系统么?

应该放行。

以上内容来源于规划管理群讨论,讨论很激烈,很多内容是群友个人观点,且依据不足,很多是逻辑推论,本人整理也有部分谬误,欢迎大家进一步讨论,可以在文后留言,也可以到群里交流。

过渡期有其他问题的,可以来交流!

希望后续能尽快讨论出一个比较靠谱的结论,当然最好是有一个官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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