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处罚和管理
1、在计算工业项目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比时,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值还是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值?
总建筑面积,不是计容面积,计容面积仅仅在比对规划条件容积率的时候才使用。
2、摄影棚那种单层的钢结构建筑,是算工业性质还是民用性质?
具体要结合土地性质来看,比如工厂内的自用的摄影棚,算非生产性的配套用房。当然还有很多是对外出租,改变用途的。可以看以下案例: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违反《建筑法》《消防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违规搭建附属建筑,室外增建彩钢板房,砌筑实体墙封闭消防车通道。这个是事故以后的调查情况分析。
3、对规划设计院的处罚应该是哪个部门?项目所在地还是资质所在地?
自然资源局处罚,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确实在规划管理工作中,遇到了很多没有原则技术也很差的规划设计单位,很想上纲上线的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各地很少有对外公开的管理办法进行参考,之前看到一个宿迁的,但是没有找到全文,大家如果有成熟的经验,可以来交流一下!
4、部里监管系统上线后,要求农民建房的乡村规划许可证也要将数据交互获取监管号发证,但是一般这个权利都下放给乡镇了,各地是怎么操作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行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1172 号):统一赋码。监管系统对各级各类用途管制项目报件配发电子监管号,用于数据关联、业务协同和监测监管。项目报件取得电子监管号后方可核发批准或许可文书。规划许可证书使用电子监管号作为编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互数据,取得电子监管号后交乡镇人民政府发放许可证书。
5、对个人开发建设有什么办法吗?土地使用权是个人名字的临街商业用地,想开发出售,但是立项部门不给个人立项,发证部门说网上审批无立项不能发证,各地有好的解决办法吗?或是有什么参考文件没?
应该个人成立开发公司,公司名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再立项,最后办理手续。
也可以成立一个个人独资公司,进行备案,然后立项以A公司(张某某)的形式进行绑定,后续以张某某的名义进行报建。这种土地一般都是历史遗留问题,矛盾大,土地持有人比较固执,而且地块较小。尽量还是考虑成片开发,能收回的要收回。
不能预售,可以整体开发完了进行整理转让。
6、5g基站需要单独给用地吗,如果需要一般给多大用地?
在建成区没有单独供地的,现在要求合杆共用,而且尽量放在屋顶、绿化带、道路用地范围以内。
7、网侧储能项目是归类到工业用地还是公用用地?
目前遇到的基本都是工业用地,因为他们不是直接面用户端,还是先上网的,和热电厂一样。
8、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建筑坐标有超限,都是怎么处理的呢?文件有规定误差有10厘米,实际挺难操作的。
只要消防间距等还是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误差,给予规划核实认可。本意不是违建,只是实际操作中产生的正常误差。
9、之前的乡镇敬老院需要扩建,用地不在镇规划区,土地权属也是村集体的,按道理应该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立项是立给乡镇人民政府的,老敬老院也是乡镇的资产,这种情况下改如何处理呢?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在村庄规划范围以内。
发乡村证没问题的,集体土地叫批准拨用,相当于国有土地的划拨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多(镇)村公共设施、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多(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租的房子进行改造(厂房变医院),需不需要重新办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建议参考一下各地临时改变建筑功能的文件,工业用地不能改变为其他用途,特别是商业和养老这些。
11、集中住房是包括楼房吗?有没有哪个文件对集中住房和独户住房做明确说明?
地方性规定可能有,目前没有看到全国性的。
12、A企业取得土地正在建设,还未验收发证,这时候B企业想在A企业的空地上建设厂房落项目,提交上来决策我驳回了,认为需由A企业建设完厂房并验收发证,然后B企业以租赁项目名义立项。
报建的主体必须要与土地权属一致,立项可以以租赁厂房来进行立项,立项中没有报建只有生产性内容,比如年产某产品10万吨。
A企业还在建设中,然后B企业进行租赁项目立项,因为只要提供租赁协议,不进行建筑合法性审查,企业立项仅仅是备案,不管那么多的。
13、控规的动态维护和修改怎么界定?开展动态维护和修改还需要重新开展环评吗?
不要太纠结这个问题了,各地都启动修规编制了,后面会越来越规范的,以前的控规随着空间规划的批复,都不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