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规划条件后遗症太多,淘汰了!
1、有个地块需要修改地块所在大的控制性规划,如果调高容积率的话,是否需要根据居住区规范降低建筑密度。有什么根据吗?
按理应该是在地块内进行开发总量的平衡,再不济就是在编制单元内平衡,但是其实很多数据也是拍脑袋的吧,未必是把人口、配套设施、市政等考虑的那么细致。到了实操的阶段,一般图则修改也就是做一个编研,做做强排,只要不出搞出规划条件的逻辑问题也就行了。
2、各乡镇都编制了国土空间规划,那国家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还需要编制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吗?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那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怎么衔接,以后怎么实施管理?以哪个为准?
需要,实际上还是两个体系。名胜区规划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实际上很难,出现了许可阶段认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因为是地方事权,省林业会出意见),但到转用时,省资规不认所谓风景名胜区规划。地方上的操作是符合三线,且符合景区规划的,就认为规划符合。
3、为林业设施服务项目怎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应该是类似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规划手续。
4、如一个项目只有一个规划条件,总平图已经批了,有的楼有工程证,有的楼没有工程证(跨地块了,有部分土地还没出让,准备拿),但现在项目整体没完,还有楼没盖,无法核算整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现在上面死活要求处罚未批先建,可不可以将未批先建的楼和总平图进行对比,说明建筑面积啥没有超出,基本符合规划?
这类情况很多,而且大部分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处罚企业真的不好,而且主要是工业项目,建议还是完善手续为主,其他没有土地建筑搁置,等土地到位了再完善。非政府原因的,非工业非公益性项目要严肃处理。
只能核算有土地证范围的,没有土地证的尽量别算,拿不拿地谁也说不好。
没啥好说的,没有土地,没有规划许可,就是违法建设,按照违建来处理。
一个大的规划条件,编了一个整体的方案,拿了一多半地,剩下的地分批拿的做法,遗留问题太多,很多地方都不敢做了,建议大家有多少拿多,分开出规划条件,地块之间做好衔接就好了,以后也可以进行合宗。
5、有没有谁发过村委会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种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明材料,是不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集体性质的不动产权证,有个用地批准手续也行。
6、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是不是就不能出让?征回来的一大块地,用地性质绿地,道路,公园绿地,商业全涵盖了,现在出让了公园绿地和商业那一部分,到了办用地证环节。
可以以绿地性质出让。
7、甲类仓库很难批,就搞这种移动式成品化学品房距离厂房和道路间距怎么执行?
按照基础给他控间距,甲类仓库不用客气,直接最严格的标准控就行,只要储存甲类物质,就按着危险性最高的给他定类,仓储的火灾危险性是按照储存物质的属性来界定的,做规划之前应该是明确属性,然后再确定防火间距,到底是仓库、厂房、油浸变压器还是民用建筑等等。
8、一块用地涉及集体和国有用地,这种情况能办理在一本用地预审与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上吗?
集体土地不用用地预审,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划拨土地需要办预审,新增建设用地需要办选址。
无需办理预审的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
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9、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来补证的都是怎么办的?
复印原档案里的存根,盖章,写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