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为何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划条件模板?
1、规划条件要求商业占总计容面积的40%左右,实际方案商业占33.4%。这样算是符合40左右吗?是否有相关规定?
看规划条件是怎么说的,有没有约定40%是上限还是下限。按照我们这里的行情,开发商愿意建住宅不愿建商业,所以商业比例一般是个下限,只多不少。
以前看到过一个文章,说不同的城市,商业和住宅用地价值不同,有些是商业高于住宅,有些是住宅高于商业,目前大部分城市都是住宅用地价值更高吧,有些城市认可低价值性质可以扩大比例,但是就商业是配套的角度看,不能降低规定的商业比例。
很多地方都是规定商业比例是下限,必须配建不少于40%的商业建筑才对。
某地出商住比都出左右,默认执行是左右浮动5%,但是这样有没有什么强制性,每个人对左右的理解不一样,这种以后说不清楚的,建议上下线控制,左右的表述太不严谨了。
最终解释权归规划部门。
从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为啥全国各地的规划条件还没有统一,至少应该明确一些固定条款,后面可以留一些补充条款,发挥特色呢?
原因可能很多,但是肯定和住建部管的时候不是同一个原因,大家可以翻翻首都各个地块在网上可查阅的规划条件,估计大家都很难理解。
目前规划条件的表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条款式,类似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逐步完善,内容越来越多;
2、表格式,主要强调经济技术指标,配合地方性技术规范执行;
3、结合控规图则开放式。
为啥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划条件模板?
好多年前,规划博客发过一个全国各地规划条件范本,后来觉得没有啥意义,但是在当前情况下,感觉又有点意义了。
欢迎大家交流分享。发给我的时候如果有分类,请标注工业、公建、开发类等。
2、有个工业企业,用地性质是工业用地,建设了厂房,未竣工验收,现企业把厂房用作商业用途(家具展厅、出售家具),这样的行为,我们可以适用哪个法律、或者文件来处理么?
建筑法,未通过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让建委去处罚吧。
验收的时候,发现改变用途,整改后再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消防验收经常收到这类线索,然后移交给城管去处罚了
3、土地管理法中,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回收,并处以罚款。适用么?
土地管理法里好像没有相应的罚则,哪条写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可以收回啊?只能责令整改,没法处罚吧。
条例并没有罚则,只是土管法第56条界定应当按合同约定或划拨批准文件规定使用土地,第58条界定了可以收回土地的四种情形并不包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81条“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疑惑点:这里的批准用途是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用途(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还是土地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居住用地),还有交还并不等于收回,整改后是不是可以不交还?做出责令交还决定与强制收回在主体及程序上均不同。
确实不是罚则。通过土地管理收地处置,我觉得行政成本太高,还是建议建委处罚要求验收,然后利用验收的抓手要求建设单位自行整改
4、变电站要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么?
需要。
5、人防抗震是不是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有没有相关的文件?
实际操作中,人防肯定是前置,抗震没有。各省人防条例中会明确,比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6、量算建筑间距的时候不封闭的阳台是否纳入计算,依据是啥?
一般各地导则里面会有要求。
7、住宅小区内的储藏间公摊面积过大,规划设计方案上面有储藏间的体现吗?
设计方案会有储藏室,但是公摊从设计方案里是看不出来的,公摊也不是规划管理内容。
某地规定地下室仅做人防、停车及公共设施使用,地下面积没有计容交纳出让金,不能作为储室,避免今后对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