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20231008
1、村庄附近的山泉水准备开发如何报批用地(30亩)?
可以考虑从资源依托型项目方面走单独选址,类似矿山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有答复: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指有特殊选址需要要求,必须在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产业项目,如依托资源或有邻避要求等。(来源:自然资源部: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
2、一栋住宅建筑(整个小区一次性取得工规证,其中一栋是建成了,但是没有核实也没有预售,其他建筑物都已经销售),建设单位为了加层,把已建成未验收未出售的自行拆除,重新申请规划变更。
规划实施只管“建”,不管“拆”。“拆”主要是拆除工程的安全问题,是不是应该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拆除作业许可?1、《建筑法》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不能不允许人家拆除。 但是可以不允许调整方案。如果人家有正当理由调整方案,又满足出让的指标要求,不影响周边的消防、日照的要求的话,公示之后再批复。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自行拆除,改正。然后按照当前市场行情和现行规范进行设计,只要不违反当前控规和规划条件是可以调整方案的。
分期验收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我个人感觉不光是方案公示的问题,还应该听取利害关系人(同规划许可证已建部分业主)意见。
1、拆除不是规划部门管理的内容,该找建委或者房管局。2、规划许可仍有效,规划部门同意恢复。3、是恢复还是变更方案后再建设,建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再决定
1、先回复居民,拆除的管理不在规划部门,该找建委或者房管局。建设单位拆除前是否进行过备案,是否需要处罚建议向主管部门反映。2、零几年的规划许可证仍有效,建设单位可以按原规划许可内容恢复建设,无需再办理规划许可。3、加层的规划方案变更,目前规划部门没有同意,建设不得擅自加层。规划部门尚未收到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方案的正式申请。收到申请后,规划部门会严格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4、现在反映的情况已经收到,规划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审核中会作为重要参考。
3、已建成小区公服配建换位置,从底商换到大门口独栋建筑里,这样一般怎么走流程啊?
首先是初步判断是否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调整,然后是技术审查,然后公示,有申请要求听证的,进行听证会,没有问题的再进行变更方案和变更工规证。
4、坡屋面规划控制高度按檐口高还是屋脊高或平均高度,如:某一单体屋脊高24.8米、檐口高22米,报规按哪个高度报?
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要求进行高度控制,控制的应该是最高点,是绝对高度,尤其是机场等高度敏感区。
要看城市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怎么规定的。
要区分是按照“建筑物最高点”来控制,还是按照“建筑高度”来控制
如果是考虑超24米,按高层建筑报还是低层建筑报,设计标准不一样的问题,
如果地块周边有气象台、机场、雷达、js等高度限制区的话,就应该是按照建筑物最高点来计算和控制。如果只是出于城市天际线等原因控制“建筑高度”的话,按照国家规范和地方导则中的“建筑高度”来计算和控制。
24米设计标准的问题主要是考虑消防问题,那么应该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来,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具体是3.2章节部分。
5、地下综合管廊需要办理土地手续不?
办理工规证的需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这种不能出具不需要用地的意见。
6、110KV高压线拟从民房上面穿过,安全退让距离有规定吗?
各省有不同的要求,而且有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要考虑最大风偏,比如江苏是水平距离4米,垂直距离5米。
7、跨越多个省份的特高压线路,途经的县市区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规划意见?
很多地方这种线性工程是不办工规的,只是办理选址线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高压线路大部分是不在的,我们这边是出个同意路径的回复函。选址意见书也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高压线路一般不供应建设用地,所以我们也不发选址意见书。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不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跨设区市的电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及省里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电力项目是需要走核准手续的,所以必然要出选址意见书,要不发改不给立项。
途经的县市区不能出选址意见书,只能出合规性意见函,一样可以,具体按照各地省厅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