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20230915
1、规划条件里配建机动车时候,要求机动车位的尺寸要求吗?
不写明就是规范里的标准车位尺寸,如果要提高标准,可以在规划条件里特别注明,或者在地方技术规定里写明。
2、有人办理过消防站吗?训练塔超控高怎么整?控规9米 训练塔21米。
现在很多控规编制水平不高,都成规划建设的阻碍了,保险一点,还是需要先调控规。
没有净空限高,控规要是说的是建筑物限高,就把训练塔当做构筑物来批,也可以。
3、物流仓储用地对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建筑面积有要求么?
参照工业用地配比,建设用地指标。
4、火车站前规划综合交通枢纽,地上交通场站用地,地下如果想开发部分商业,用地性质怎样能兼容呢?
请参考《武汉市规划局有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
5、总图消防审查是怎么操作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以进行多专业多部门联审,请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参与,后续再审图阶段,再进行一次消防审查。
消防说职能转到住建局了,住建局消防科只负责施工图审和验收,没人接手总图审查,消防审查结合在施工图审查中进行了,也要出专门的审查意见。
可见《关于强化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消防设计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消发﹝2022﹞10号)
6、有个工业用地的问题,要求工业项目中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请问各地这个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怎么计算?
松一点就按照建筑占地面积,紧一点把建筑周围配套的道路和绿地等用地都要算进去。还有就是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控制。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7、3p项目,土地是A 的,B单位承建。工规证是办A还是B?
工规证的主体肯定要与土地权属一致,所以办给A。
城乡规划法,办理工规证需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设计方案。所以我认为应该跟着土地走。但是可能碰到问题土地是划拨给A,发改委立项是B。所以实际操作中,让发改委把两个主体都写上,土地办给A,工规证发给A+B,产证办给A。
如果发改委立项发给B了,就发改委把立项改正过来。
8、信息公开工作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依照信息公开条例那几条来回复?例如三十八条 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第十二条 ...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还有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那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审核申请表”系行政许可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5.建筑构造(①防火分隔;②防火间距建筑防爆),分布在消防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等信息资料中,难以区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公开的材料可以不用加盖公章。
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发送给申请人。
不予公开情形。
1.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一般予以公开,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