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前湾新区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宁波前湾新区开发建设,促进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提升科技创新格局,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3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区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符合宁波和新区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具有显著创新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适建研发机构、产业运营商、制造业总部等。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办公、商业等办公生活服务设施。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可以分为单一总部型M0项目和园区平台型M0项目。单一总部型MO项目指开发主体以自用为主,并整体进行开发及运营管理的M0项目;园区平台型M0项目是指由有创新产业园区开发运营经验的开发主体(平台型企业)开发建设并引入创新型产业项目,且进行园区整体运营管理的M0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以宁波前湾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前湾新区滨海新城玉海西路沿线区域、中意宁波生态园前湾硅谷区域,以及部分工业更新板块(具体范围后续通过相关规划予以明确)作为试点区域。
第四条 为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产业用地始终用于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在“谁招商,谁负责”的基本前提下,构建部门协同管理机制。
发改局负责制定新区创新型产业目录、产业准入条件,统筹抓好M0项目的达产验收工作。
资规分局负责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布局准入、土地供应、土地价格、产权管理等工作。
经信局协助做好M0项目的准入审查、履约监管等相关工作。
投合局协助做好M0项目的准入审查等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和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创新型产业用地(M0)实行项目准入制度。项目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类型符合前湾新区创新型产业分类目录;
2.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3.符合项目投资、科技产出和人才团队等相关要求。项目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等,科技产出和人才团队包括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等。
其中产业类M0项目重点关注项目投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亩,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不低于50万/亩;科技研发类M0项目重点关注科技产出和人才团队,要求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0%,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
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综合防灾等要求;
5.符合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集聚分类、控制指标等方面其他规定的。
第六条项目准入审查流程:
意向项目由招商主体负责初审,并经投合局、发改局、经信局、资规建局(住建、资规分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核,明确产业类型、分割转让比例、产值、税收及履约监管协议等内容,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决策。
第七条 新增M0用地采用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用“先租后让”方式分阶段出让;可以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出让年限一般为20年或30年,最高不超过50年。
第八条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基准地价暂按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倍确定,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时再单独分类制定。
具体项目的出让起始价适用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标准,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结合产业政策和项目产出约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新增M0项目按标准地出让有关流程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公告中应明确规划条件、配套用房比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分割转让最高限价和建设周期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作为拍卖、挂牌出让文本的附件与出让文本一并公告发布。
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应贯彻执行《关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产出强度、税收贡献、科技产出、持续运营监管、违约责任和准入项目开发的最低要求以及开发主体应在新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等相关条款。
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还应对转让及二次转让的前提条件及产业用房增值收益收缴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要求开发主体在首次转让产业用房合同中,明确买受方再次转让产业用房的前提条件、增值收益收缴等事项。
新增M0项目的竞得人(单位)须先与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再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宜与其他用地功能混合布局,共享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其中容积率不低于2.0(含2.0),停车配建应按照不低于商务用地配建标准的60%予以配置,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以建设产业用房为主,不得用于纯商业办公,禁止类住宅化、类别墅化,且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5%。
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工业厂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结构可靠,单元灵活,符合工艺流程,满足安全生产及货运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按工业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明“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受让方应经属地政府审查同意”等字样,以区别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达产验收期限。
第十四条 单一总部型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转让。因孵化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公司IPO上市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并重新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且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扣除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后的30%。
第十五条 园区平台型项目建成后,入驻企业须符合创新型产业分类目录,由开发主体初审通过后报投合局,并经新区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管委会相应决策程序同意方可入驻。
园区入驻企业原则上采取“先租后售”的方式,在园区整体通过达产验收,且入驻企业达到当初税收等承诺条件下,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分割登记、转让手续,转让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扣除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后的70%,且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2.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产业用房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3.开发主体有义务告知买受方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前提条件,并在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产业用房由开发主体通过现售方式出让的属于首次转让。产业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买受方再次转让的,均属于二次转让。通过股权转让将产业用房作为资产注入其他公司的,管理模式参照二次转让。产业用房二次转让,按约定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按原合同转让价格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低作价回购;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可在市场上转让(受让的企业必须符合产业目录,审查程序同首次转让)。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规划、建设、运营期间的管理,项目开工、竣工、投产等节点的服务主体部门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监管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自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个月内达产并完成达产验收,由发改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组织开展达产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出具项目达产验收意见;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超出“先租后让”租赁期限的可签订补充协议延长租赁期限。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后,各部门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持续监管至少3年。持续监管期内,税收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应按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要求补足;其他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应按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缴纳违约金。
第二十条项目开发主体应制定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
(一)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进行统一登记,定期统计入驻企业的产业、财政贡献、R&D投入、综合能耗等情况;
(二)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殊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出让供地方式、分割转让比例等条件上,可适当放宽,但需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一事一议”等方式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办法与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并行实施,项目开发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政策。
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宁波前湾新区开发建设,促进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提升科技创新格局,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3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根据“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科学实施”的原则,新区M0政策在参照各地M0政策的基础上,就准入条件、转让审核、履约监管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明确M0定义:新区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符合宁波和新区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具有显著创新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适建研发机构、产业运营商、制造业总部等。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可以分为单一总部型M0项目和园区平台型M0项目。单一总部型MO项目指开发主体以自用为主,并整体进行开发及运营管理的M0项目;园区平台型M0项目是指由有创新产业园区开发运营经验的开发主体(平台型企业)开发建设并引入创新型产业项目,且进行园区整体运营管理的M0项目。
(二)明确试点范围:宁波前湾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前湾新区滨海新城玉海西路沿线区域、中意宁波生态园前湾硅谷区域,以及部分工业更新板块(具体范围后续通过相关规划予以明确)作为试点区域。
(三)明确准入条件:产业目录加具体准入门槛,区分科技研发型项目准入条件。产业类型符合杭州湾创新型产业分类目录;产业类M0项目重点关注项目投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亩,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不低于50万/亩;科技研发类M0项目重点关注科技产出和人才团队,要求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0%,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的。
(四)明确功能配比: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能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5%,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原则上不允许配置宿舍)。
(五)明确转让条件:区分单一总部型和园区平台型。
单一总部型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转让。因孵化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公司IPO上市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一事一议”等方式审议通过,并重新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且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扣除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后的30%;
园区入驻企业原则上采取“先租后售”的方式,在园区整体通过达产验收,且入驻企业达到当初税收等承诺条件下,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分割登记、转让手续。转让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扣除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后的70%,且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六)明确履约监管条款:项目自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个月内达产并完成土地复核验收,并明确未达标项目处置方式。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后,各部门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持续监管至少3年。持续监管期内,税收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应按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要求补足。
三、有关说明
本办法与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并行实施,项目开发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政策。
四、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解读,联系人:周继业,联系电话:0574-89388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