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20230720
1、住宅项目,有一栋建筑物,地下2层,负二层是大概60平米,2个小储藏室和楼梯间,后来施工的时候因为觉得不好用,就把负二取消了。现在验收,等于地下少了一层,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没有超建,不违反规划条件,也没有涉及销售部分,不涉及到公建,处罚一下,采取改正措施,就是方案,再变更工规证。
应该看看当时售房的时候是什么情况,有没有许诺地下室,取消对住户没影响的话应该没什么,总建筑面积减少了,也不影响经济技术指标,规划备个案就行吧。要求严的就处罚一下。
2、商办楼已经发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建筑内部分隔墙变动,不影响功能等使用,还需要办理规划证变更嘛?如果开发商自行变更,是否对规划核实有影响。
这种其实还是会影响商业的业态,看各地的规定吧,松一点就处罚一下,变更方案和工规证。严格一点就处罚并恢复到审批要求。如果默认通过核实,以后就完全失控了。
3、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但是不超容的建筑,一般如何处罚?对未按照原批建方案建设,擅自改变建筑内部平面布局都是如何处置的?
还是先要处罚,然后考察是否是可以采取整改措施的,本质就是如果现在实际实施的图纸如果是一开始就是报送的图纸,你能不能批,当然还要考虑是不是已经预售有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购房户有没有调优或恶化的影响等,严格一点,就是开发商通过调整是有明显不当得利的(增加面积、简化设计节约成本等),也不能认可。
4、房地产项目,已审批的规划方案,并且已经办理完规划核实了,现在的情况是它做了新的消防通道,要申请把原来已审批已核实的消防通道申请变更为商铺,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出了意见,说现在新改的这个消防通道能够满足,原来的那个可以取消不作为消防通道;但是规划核实已经核实了,现在不知道怎么变更,想问一下有没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规划核实后不再允许变更(国家或云南省的规定),因为在网上看了下有些省市县的技术管理规定里面有这方面的要求说不允许。主要的一点是它原来是按照审批内容建设的,并且已通过验收了,现在是来申请变更用途,想找不允许变更的依据,毕竟公共部分变更成可销售商铺,但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出具了意见说变更后符合消防(它重新弄了消防通道)。
部分地区是有相关文件规定,各地也基本是这个原则,法律层面好像是没有啊。
5、托育机构单独选址给什么用地性质合适?
GB50137-2011:中类中二类居住用地,小类是服务设施用地;国空分类指南:代码是0702
0702或0704.应该不会单独选址,应该是居住用地里的配套建设啊。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在国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包括js设施、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报件资料包括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等。
现在各地报批比较乱,啥都能单独选址。估计不是几个文件能解决的,只有反复督查,搞几个典型案例才行。
用途管制系统启用了,后期可能有点效果,目前好像也不行。
6、如果一商业楼规划许可已办、预售已办,现在想把其中两间商业改为一间,预售需要变更套数,那么规划许可证还需要变更么?
预售以后,数据全部进了系统,变更套数实现不了,所以广州、成都等地才会规定预售以后不能变更工规证,严格的是办理施工许可后就不让变更工规证了。不影响施工许可和预售内容的,还是在变更工规证。
7、一个新建住宅小区,当时审查通过的方案绿地率30%(按照地方法规本来应该是35%),现在建成绿地率仅有27%,已无增加绿地的可能性。现在申请规划核实,该如何处理?
首先是看看规划条件是多少,如果没有违反规划条件,那么就只能考虑当地有没有异地实施绿化的规定。
正常申请,绿化率不够,核实不过。
绿地率不够不能核实,三率是强制性的。绿化率不够的可以异地。绿化率和绿地率算法都不同
8、土地证是个人,备案信息是公司,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怎么掌握的呢?
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主体是建设主体,所有材料的主体都必须是一致的。而且各地现在基本都认可给个人进行立项的,有一个文件有一句话,好像是个人备案参考公司的执行。
如果主体不一致,以后走审批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都是走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