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不予变更情形的通知 2017年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不予变更情形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包括: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含使用功能),附图及附件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
一、已竣工的或申请调整部分已动工的,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经营性项目在申请变更时,拟变更部分已经销售或预售的。
三、变更后建筑平面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如出现挑梁、阳台、内天井等不合理设置)。
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涉及损害公众利益的(如涉及影响日照、退距、间距、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配套等)。
五、涉及原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技术指标调整的(如用地性质(含使用功能)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增加,绿地率、停车位减少的不予变更)。
六、涉及更改规划条件限制性、强制性要求的。
七、本变更情形主要适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安置房或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如工业项目、市政项目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予以办理。
备注:今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实施情况对以上情形予以调整。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