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20230717

admin2年前城市规划管理785

1、规划修规及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时有没有文件指出规划需要技术审查清单(需要规划审查内容)?因为现在好多单位行业内容都说规划审查,感觉规划审查“四面楚歌”责任都在规划这边。

管什么批什么,编什么审什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里有修详的编制内容,像北京,也有专门的地方规定明确了都审啥的。

目前各地主要审查规划条件明确的内容,还有就是对照各地自行出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最多对消防间距等按照建规进行详细比对一下,其他规范不要求审查。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六、聚焦规划条件落实情况分类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其中,建筑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相邻关系、建筑高度、风貌形态、设施配建等;交通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道路等级(轨道交通类型)、相邻关系、竖向标高、横断面等;管线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管线类型、安全间距、敷设埋深、相邻关系等。

建议各地按照这个文件细化一下,表述为只要负责审查哪些就可以了,其他都放到图审阶段。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这里说的乡镇企业是指乡、村庄内的各类企业。是不是说的位于辖区内企业的就是乡镇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 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现在通过租赁和竞拍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不算乡镇企业的。

3、游乐设施,需要办理工规证么?

设施设备不办工规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

4、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的违法建设项目,认定引用城乡规划法有没有问题?违法建筑物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规划部门在该法实施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处理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新法的规定更有利于被处罚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法规定。

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根据原建设部的行政解释,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就是依法作出处理之日,因此,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

5、一栋居民楼,5层,1-5层已经不动产登记到居民名下了。然后法院把这栋楼的架空层和地下室拍卖了。竞得人问这个架空层和地下室能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么?是一本工程证,而且这栋楼已经通过规划核实了,但法院又把地下室跟架空层拿出来拍卖。

原来整栋楼包括架空层地下室应该是一个完整的建筑,应该是一个规划许可证才可以。在处置的过程中应该是整体处理。楼栋的地下室和架空层属于楼栋的配套,而且后续分摊如何分摊,他项权也不好搞啊。

架空层肯定是作为配套空间,不宜拍卖,更不能办理不动产到个人头上。

如果当初不动产登记架空层地下算了公摊,业主是可以以案外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的。由不动产确认权属,规划上确认建筑功能,建筑功能在工规附件清单中,会明确每一幢每一层的功能。

6、乡镇一个已摘牌工业项目用地,在建设过程中,乡镇申请分割一小部分空地,转给另外一家企业。这种事情涉及到哪些问题,有没有政策依据呢 ,局里的土地交易、规划、不动产,要解决哪些事情呢?土地分割,不动产要求提供自然资源局的分割批准文件,那自然资源局要审查些什么?

工业项目的办公楼,宿舍楼等非生产设施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分割需要能够独立建设。

土地分割规划审查该项目容积率及经济技术指标,若该项目纯工业,纯商业只要核查项目是否规划变更,容积率,符合控规即可。

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就讲了设定的不动产登记单元是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或分割转让)需经园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批准。确保实施项目符合产业导向目录、规划、环保及项目投资等各项规定。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土地分割规划条件变化肯定是要规划认可或者出具意见的。其实规划能有啥意见,最好不要分割,实在要分割也还是遵循原来的规划条件就可以。这是个原则性问题,不要征求规划科室意见,规划说不同意分割,有用么?

按照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住建部门对分割转让的行政审批,自然资源部保留了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事项。

宗地是因土地管理形成的,不是规划管理形成的,分宗或合宗本质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权益的调整或分配,因此土地分宗或合宗是土地管理的事权,不是规划管理的事权,土地管理对分宗或合宗作出审批决定后,按照新确定的土地范围,规划依据控规核定规划条件,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如果因公共利益收回部分用地,剩余已建成部分的实际容积率比原规划条件高,建设单位是否还要补交出让金。

7、历史遗留土地,未经正式出让,无控规和条件。有依据老土地证换发的新不动产权证。现在想报审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一,该怎么办?问题二,出具纪要要求补编控规是否可以?问题三,出具纪要,明确几大指标,要求依据纪要审查方案,上规委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可以?净地,地产项目。

控规是法定规划,不可以用纪要来代替出让的前置条件。最快也要先行完善控规,经专家评审后作为依据,同时走报批程序。至于开发时效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也要提一下。

房地产开发更要慎重,城乡规划法明文规定控规是出让依据,所以控规编制必须走一下流程。

批了控规,出规条,可能还会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然后做设计方案。

8、一块商业用地(酒店),已经规划验收竣备等。现在企业提出想改造,增加泳池(有顶)、屋顶造型等。是否还能受理?

独立的商业项目,后续改扩建还是可以的,只要不违反地块规划条件和现行控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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