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20230713
1、国有建设用地,已经出让,权属已经登记业主,现在业主说要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因市场不景气,不想做永久的,且用途不同,列如住宅用地做个临时驾校和仓储(只搭简易钢构),是否可以批类似的临建,有没相关临建的政策,比如临建受理的范围什么的?政府平台公司的地块,规划是住宅,想临建教练场。
不符合地块的规划用途,可以算违反了控规,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所以不能批准。
出让用地一般都有用地性质、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是约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按规定需要处罚或收回。
可以参考苏州市规划局关于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临时建筑仅限于以下用途:
1.项目施工、工程管理、地质勘查建设的临时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
2.出让取得的经营性用地上建设的样板房、售楼处等临时性用房;
3.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安置过渡用房;
4.急需的公共服务临时用房;
5.公益性节庆活动、集会等需要的临时性展示用房、管理用房、配套设施;
6.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内的临时配套用房;
7.政府储备土地在未出让前建设的临时用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筑。
2、地面充电桩与建筑的距离是多少米,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吗?
充电桩一般都是明确豁免工规证,或者是作为设备不办理工规证。
3、地下管线发放规划许可,涉及林地批复,这个是许可在前,还是等林地批复拿到发规划许可?
办理工规证至少要保证土地是建设用地,林地和基本农田也差不多了,不能碰,建议转为建设用地,取得土地权属,或者征求土地权属意见后,再办理。
天津和河北等地,管线类属于非占地线性工程,发选址和工程证,如果涉及施工临时用地,要办临时用地。涉及林地我觉得如果不是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话,拿主管部门意见就可以。
属于非占地的工程,不要土地证明材料,但是权属意见要的。
管线类的,大部分就是阀室和控制室检修室之类的需要永久占地,其余的都是给补偿临时占用,用后恢复。原来资规局成立之前,很多都是拿着属地政府对占用土地敷设管道无异议的证明文件直接办工程。后来才开始逐渐规范要求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主要是部里违规违建查的力度很大,只要不是永久占地,应办尽办临时占地。
4、城镇开发边界外管线工程能发证吗?
大的国家能源类的管线,各个省市都在发,单独选址,通过综合选址论证就可以了。
严格意义,工规证需要按详细规划发证,专项规划不是依据。专项规划需要纳入详细规划执行。
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各地在“三区三线”定后,应全面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 新或修下同),并结合实际依法在既有规划类型未截盖地区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86号)》: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
专项规划不得违背国空总归强制性内容,还要纳入控规。
总归-专项-控规,这才是它的路径。
长输管道是发改部门管,以前都是用国家发改委的立项,后续就直接开工,不办理规划许可。能源、交通、水利等有自己的手续走。公路应该是交通部门审批,他们有单独审批事项,水利的应该是水利部门审批。只是征地供地正常走。只有详细规划覆盖的地方,才能核发用地证和工程证。
跨省市的,分别在各省市办理,然后市级层面做一个大的选址,到工规的时候分区办理。
城镇开发边界外,落实上位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定位要求,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的基础上,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分区,并分别明确各分区的核心管控目标、政策导向与管制规则。
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开发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边界外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仅允许交通等线性工程、军事等特殊建设项目、以及直接服务乡村振兴的建设项目等。
城镇开发边界内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规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建立完善与城市更新、功能转换、混合利用相关的许可制度。
5、已经验收交付的小区,业主因为雨雪天地库坡道打滑,加盖玻璃顶,被其他业主举报,城管要求到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这种一般怎么处理好?
居住小区规划核实以后,不再进行规划许可,后续都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管理,类似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都不办理工规证,这样矛盾比较小。
要充分考虑立项批文、土地权属、申报主体、群众矛盾、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增加计算等问题,基本是无解的。
这种配套的直接城管局或物业主管部门处理。
6、划拨的教育用地,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土地分为了两期,已划拨一期土地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因项目投资过大,要缩减规模,想将一期土地进行了补划和割除,形成一个规整用地,同时压缩整体方案。这种情况,用地手续应该如何进行?用地红线会出现调整,用地条件依据新方案再重新给。程序如何进行才合法?
撤销许可,收回土地使用权,调整规划重新出具规条。
涉及到要收回部分一期用地啊,建议还是撤销掉重新走一遍规划许可手续。
7、2006年左右,规划上明确的会所是什么性质?是商业还是公建配套?
会所就不是一个规范的定义,建议查阅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工规证附件及施工图,由当地规划部门进行确定。各地一般在工规证附件中对是商业或是公建有明确的分类表格。
8、建设降水蒸发检测场,是否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呀,之前从没接触过这类型,问水利局说是主要就是当个检测设备,需要做一个水泥基座,这种应该都不用办土地手续吧,预审应该也不用办吧?
和气象局的观测站一样,需要永久占地的,只是规模可能更小,只要他来申请还是需要按照正常建设用地进行办理。
应该和风电项目道理一样,不过风机座比较多,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都要办理产权证的,一般这种都是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到新增建设用地也得进行预审的!
9、三调耕地落到河道里或者想扩宽河道流域,本来就是耕地,扩宽流域的时候,这个耕地咋处理?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四)全面清理划定不实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进行整改补划,并相应对“两区”进行调整,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将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要求的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2.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