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20230711
1、项目主体已变更,是否需要变更选址意见书?
如果前后两者没有继承关系,不应该是变更程序。
2、常规理解用地红线图是作为规划条件附件和用地规划许可的附图等,在实际工作中,又会根据不同需求出图,如发改立项、老工业项目环评、项目预设计、土地报批等等。请教:用地红线图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怎么限制红线图的使用呢;会引发哪些不良后果?
红线图是规划条件的附件,只有跟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后面的红线图才有效力。除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后面的红线图外,其他收图和出图,都称为范围图,与红线图进行区分。
规划条件红线图是有明确的说明和盖局章,可以写清楚仅用于什么用途。
某地用地红线图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其他技术图纸一律使用蓝线图。
3、有一块,在村庄内,村里要建造便民服务中心,用地代码是用0704(大级类是居住用地,二级类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还是说用3102?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里,有一个单独的用地编码,是3102。
这要看编制依据确定的是哪一个标准,再对应的查一下。
4、城市个人自建房用地面积小于300平有没有层数的法律规定,能建多少层之类的,实际建超2层,是否可以处罚后给办规划核实通过办房产证的?
层数不是关键,主要看地块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是否满足,考虑了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退界以后,基本上限定了很多,是否是可消除影响,对照一下再谈其他。
各地会出台各地的民房管理办法或者细则,结合当地的要求来执行吧。很多地方民房管理都已经重心下移到了镇区街道,规划核实不建议通过处罚手段,可由属地政府提供相应的村庄建设规划和明确意见来完善手续。
5、开发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还是自然资源部门组织?
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5月28日下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其中明确“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根据文件要求,经开区总体规划在此日期后原则上不能进行修编报批。开发区不再单独编制规划,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
开发区从来都不可以单独编制总规、控规,都应该纳入市县规划进行一并编制,以前针对开发区清理,考察的前几项里就有这一条。
6、小区内配建的体育馆,有局部两层的办公室医务室,这个按一层来算还是两层?
一层,局部二层,看修规标注的层数。
7、这个地下空间可以不建设么?还是标出来就必须建设?
必须建设,不建地下地上停车位不够,而且地下室开发也是开发权,有多少项目愿意放弃。
绿地率,建筑密度,内部路,消防登高作业面回车场,非机动车棚,算算还有多少地方可以排地上车位。
8、有一宗商业用地,出让1年多,开发期限是3年,开发商取得土地后,迟迟不开发,并将土地租赁给了另一家商贸公司,这个公司在土地上要搞无动力游乐设施,做游乐场,用地上仅有几个集装箱和部分游乐设施(有基桩),周边有群众举报该公司违法开办,后文化管理部门认为,不需要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设施不是特种设备,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城管局认为现场没有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存在违建行为,大家觉得有啥问题?
是用地上应该管的事情,还有1年多,明显完成了不了开发了,现在的土地出让合同上有明确的开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