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小地块大规条受理还是不受理?
案例:因历史原因,原规划局给一个300亩宗地下达了规划条件,原土地局按照此规划条件出让了部分用地,比如60亩,并办理了土地证,现建设单位按60亩地编制了设计方案来自然资源局报规,是否受理?受理和不受理的依据是什么?土地出让合同里,规划指标如容积率等纳入了,其他如公建配套等没有提。
以下内容来自各地同行讨论,各地政策和做法都不相同,建议大家借鉴而非照搬!
很多地方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地块,一般情况下项目使用的规划条件时间都在5年以上了,甚至10年左右了,但是已经合法取得了土地手续。土地出让合同附的规划条件是个大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的时候基本都是没有控规的。
先确定现行控规和出让时规划条件有没有变化,怎么变的,有冲突的,需要收回土地。如果现行控规没有,没法和出让时规划条件对比的,只能按照当下执行做法继续。
按照合同平均值控制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合同没有明确的其他方面按照当前规范进行控制和配建。在与开发商协调的基础上,可以提高要求。
方案不光要满足规划条件、法律规范还要满足当地的技术规划呀。双控的。比如容积率当时给的是5,现在想按照5的容积率盖,也不可能呀,有很多技术规范是有限制的。
应当受理,以土地权属(出让合同及条件)和范围为依据,既然纳入合同了,为何不依据合同审查?工规证不就审查这些吗?至于200亩的其中60亩出让了,是一个大地块的控规或条件,既然没有合并那就各自算各自的指标,不能混。
土地收回不收回的问题,不是报规所考虑的问题,是供地部门的问题,在没有宣布取消或者收回决定前,他手里的权属证明就是合法有效的。
60亩是有独立宗地红线的,附带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也是合法权益。1、就按照原出让的三率审查。2、涉及配套的能按比例建设的按比例建设。3、做一个300亩的修规,与60亩方案做好衔接。60与300的规划要做到可分可合。4、在修规上落实需要配套的合建部分。
有一个建议:1.复核原有规条是否符合现行控规;符合的由土地权利人提出申请按照现有控规及公服配套对60亩用地重新出具规条,交由土地利用权益部门重签补签合同;不符合或没有控规的须调整或编制控规后再行出具规条;2.出具规条后建议土地利用权益部门对土地闲置问题进行认定处理;
不受理的依据就是规条与合同不符,还有缺乏控规作为审批依据
第一条按照原来三率审查也可以,会对区域空间形态有影响。第二条按照比例配建,涉及化整为零,大型的公建配套落不了地。第三条做一个200亩的详规,谁来编制?现在我们这里规定,只有取得土地证的宗地才能编制详规。建设单位没有取得其余地块,也没有能力去取得了,没有资格去编制。
目前只须告知不予受理方案审查的理由,后续编制控规,由土地权益人申请重新出具规条,交由土地权益部门完善后(一并处理闲置)予以审批
没有规条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认定无效,所以不受理也行。
按土地出让合同所附规划条件进行方案审批,规条征对的是300亩,如土地合同没有特殊说明,就按300亩地的四项指标进行审查,公建配套设施按现行技术规定审查,涉及养老、基础教育、环卫等设施的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土地合同是法定合同,只要在规划方面没有缺失,规划部门应遵照执行。闲置土地问题建议土地科室也给出意见,现在土地规划合并,有做法是在自然资源局的方案审查会上由各部门(包括土地科室)在审查记录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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