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解读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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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土地利用全程管理,原市国土局和原市规划局于2014年制定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建筑容积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4〕250号)。该文件对严格我市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促进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文件于2017年11月23日延期一次,于2020年12月1日有效期届满。为适应当前规划和自然资源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责融合需要,根据以往具体执行过程总结、积累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等事项,需进行修订。
  二、制定目的
  通过对《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建筑容积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4〕250号)进行修订,解决文件有效期届满问题,明确和完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等事项,规范我市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促进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三、制定依据
  1、《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
  四、主要内容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0〕8号)共五部分内容,分别为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规范建筑容积率管理、土地使用条件的认定、土地出让价款收取标准、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明确各类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的,根据项目情况必须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建设项目违反规划条件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行为,由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规范建筑容积率管理。一是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土地核实等相关手续。二是分别明确因为容积率增加需补缴和不需要补缴土地使用权人应土地出让价款的类型。
  (三)土地使用条件的认定。一是明确认定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则。二是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利用,核定的宗地原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办理出让合同变更审批的要件,由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新规划条件时一并提交。三是新土地使用条件的认定,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给定的新规划条件认定。
  (四)土地出让价款收取标准。一是明确以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拟调整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的收取标准。二是明确实际建成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超过原土地使用条件确定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需补缴相关土地出让价款的收取标准。
  (五)适用范围及有效期。明确本通知适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其他区(市)县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规定。有效期5年。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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