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20230616
1、居住小区车位大小有什么规定没有?
现批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0-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7、4.2.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同时废止。
一般的标准车位取小型车垂直式车位划线的标准是宽2.4米,长5.3米。各地有为了方便群众停车,提高标准的比如3*5.5米。
对于子母车位,一般只算一个车位,也有地方算1.5个车位,具体尺寸按地方规定。
很多人问小区停车位的标准尺寸是多少?从规划管理角度来讲,建议在规划条件和地方技术管理规定文件里明确相关标准。但是各地规划管理部门又只管车位的位置和数量,对于大小由住建或者物业主管部门检核,所以还是有很多问题。
2、天然气管道已经埋设了,现在人家办理经营许可证来补办手续,怎么处理?
基本都是央企国企的项目,补一个同意其线性走向定位的规划意见给他们就好了,后面反正没有土地权属,不能向下走了。然后抄告一下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粮管所 属于什么类型?机关团体吗?用地性质是什么类型?
发改局下属单位粮食局的下属单位,事业单位。
行政办公用地A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4、临街商业批方案的时候是否会明确要求对方设置独立专用烟道?
因为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时候,开发商和设计单位会回避后续商业会做餐饮的问题,所以只说是商业建筑,而在规划专业里独立专用烟道是设备,不考虑。审图办、城管、环保等部门在整个报建过程都是不管这个的,只有到确定做餐饮了,商业应该自行考虑设置,如果不设置,后续周边群众矛盾不断,自行负责,从政府管理角度目前没有看到有好的管理办法。
5、地方层面可以出规定要求房地产项目不设半封闭阳台吗?北方地区,比如北京就有这样的规定。
要分清楚核实前还是核实后的日常管理,其实都可以的。地方规定可以做一些特殊的管理要求,高出国家规范都是可以的。批方案和工规证的时候是不封闭的,到核实的时候也是要求不封闭,如果封闭了,要求恢复到按图施工,这个没有啥问题的。
核实交付后,居民要自行封闭,就会导致建筑立面上乱七八糟的,这个时候应该物业和城管部门去管理。
有些地方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在规划设计方案时做了一个不封和封闭的效果图,核实前要求必须不封闭,交付后居民可以选择封闭,当时样式外观必须按照当时确定的全封效果图来实施,这样避免一部分乱象。
禁止封闭阳台的规定写入地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针对开发商和设计单位,不能用于管理交付后的自行封闭,不然涉及到和城管部门的关系。
山东这里基本都是半面积阳台。可以,比如北方不适合做开敞阳台,要求开敞阳台的按照全面积计算,或者不得设置。加在地方的技术管理规定中就行。
在设计方案阶段就要求明确阳台是否封闭,如不封闭,后期如果有封阳台的情况,直接拆除。
地方规定,我们这沿街建筑阳台必须封闭,不沿街的可以不封闭。
6、划拨用地需不需要规划条件,如需要,依据是什么?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而在各省条例里明确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系统录入后生成的划拨决定书文本需要附上的附件3是规划条件。
7、依据控规出具条件,用地范围内有几十平米集体土地,来不及征地,需要核减掉,需要走什么程序来降低风险?扣掉的面积以后征回来也不好供地,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程序反了,原来没有合并前是用地方面发函给规划方面,规划按照土地核定好权源没有问题的土地来出具规划条件,现在合并后,更要做好衔接工作。如果仅仅从规划管理角度考虑,只要是控规范围内,依据控规出条件没有问题。就算里面有集体土地那也是供地环节的问题。
集体土地挂牌前还没转国有的话,那么挂牌本身就不合法,那和出条件又有什么关系呢。国有和集体土地都可以出条件,但供地方式不一样。
那几十平这次不出让了,等征收回来归并到边上的绿地里一并供地,将居住或者工业改为绿地性质是没有多大问题的。
土储来函附勘察定界图及申请(未转征不申请)结合控规出规条,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
长条形用地看规划用地性质,如果规划是工、商业后续待政策明朗也可以只转不征走集体土地挂牌,或者征收后国有协议出让都可以。
8、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中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这个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么?
个人理解为不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针对出让和划拨用地,而且用地规划许可本身意义很小(北京等地已出文取消),集体建设用地也是有供地合同和规划条件的。
9、怎么保证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用房一定能配到位,一般都规划在配套商业楼中,配套设施用房的产权应该办给谁?怎么办?都是配给社区物业用房,但是社区有自己的办公室,也不积极主动要这些配套用房,因为一般都设计在商业楼里,导致最后让开发商一起当做商业卖掉了,有没有什么规划管理手段避免这种情况?
一般都是地方政府出文要求房管部门预售时必须参照总平面图中关于配套公建设置的位置和面积,凡是属于配套公建的一律不准预售。后期竣工验收或者核实意见里把配套公建指标单列出来确定,精确到哪一栋哪一户多少面积。这样在不动产确权时只能确权为配套,不能出售。
公建配套用房是居住小区中比较重要的审核内容,除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就属这个最重要了,购房户后期维权纠纷的焦点,而且要么不出事,出事就是大事件,而且毫无疑问无法整改,所以一定要仔细审查!
公建配套用房的管理,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仅仅规划管理上把关。
规划条件明确应该配套哪些公建配套分别多少面积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建的位置布局等
在工规证的附件中特别标注各类公建的建筑面积
在房产预售的时候,公建绝对不可能进行预售,不然这个妥妥的玩忽职守,国有资产流失。
在规划核实的时候,针对工规证规定的公建只能多不能少
在综合验收前,住建部门会见公建按地方规定分别进行移交
机关事务局对公建配套进行每年的检查,违章占用等行为会被严查
审计局基本上去年进行了大范围的审计,规划、住建、街道办等单位都非常重视。
建议大家读一下:
关于《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转)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调查分析(转)
建议大家学习一下南通、厦门、重庆、武汉、成都、杭州、南京、广州等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有条件的,可以看一下各地关于公建配套用房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触目惊心,引以为戒!
大家共同学习进步!
近期加入的同行太多了,讨论的问题来不及全部整理,望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