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论证、鉴定和验收等活动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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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为规范部机关及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论证、鉴定和验收等活动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党组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论证、鉴定和验收等活动的通知》,要求部机关公务员参加部属单位管理、组织的各类项目的评审、论证、鉴定和验收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等报酬。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在本单位管理和组织的各项目中领取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等报酬。部属单位在组织评审、论证和验收等活动时,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等报酬的发放范围、标准。


《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

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全省执行,对全省公务员参加项目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检查、验收、咨询、资格(质)认定等各类评审活动领取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验收费、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作出规范。《规定》强调,云南省公务员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管理的各类评审活动和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各类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各部门各单位专职从事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参加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受邀参加其他单位、其他系统管理、组织的各类评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制度,符合规定领取报酬费用的,应当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符合规定领取的报酬费用应通过本人工资卡、公务卡发放。


会议强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对违反《规定》领取、发放报酬费用,擅自参加其他单位、其它系统管理、组织的评审活动,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参加而不参加,或者无故拖延相关评审活动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违反规定领取的报酬费用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安组织程序交市纪委、市监察局处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评审领取评审费问题的建议函》

研究制定并行文印发有关制度,制度要点:一是规范的事项应包括项目评审、论证、鉴定和验收等。二是工作时间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项目评审,应依照单位有关规定报批。三是工作时间参加评审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评审,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四是对违反规定进行问责作出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21年修正规定: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评价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三)不得参加一切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的、或由公款支付的宴请;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或以权谋私搞交易; 

  (五)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一切娱乐消费活动,严禁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接待来访或电话咨询中出现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 

  (七)不得有越权、渎职、徇私舞弊,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的行为;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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