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

admin2年前法律法规规范922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



(1997)国土函字第96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1997)1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当事人自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转移的裁定,应作为土地权属转移的合法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裁定,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但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三十日内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将裁定或判决内容以有效法律文书形式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对裁定的土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其权利取得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权利取得时间为依据。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涉及的土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三、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以法院裁定或判决时间先后为序确认土地权利。
  四、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对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土地,应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后,人民法院再行裁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

关于《城乡规划法》第68条有关问题的辨析-转自遥远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湖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建建[2003]407号,...

《中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2019年

《中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2019年

中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              &nbs...

《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  则   1.1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