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强制执行出让土地使用权座谈会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强制执行出让土地使用权座谈会纪要
沪高法〔2014〕470号
为进一步规范在强制执行出让土地使用权中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等文件精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市高院)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纪要:
一、关于强制执行前的意见征询
人民法院在拟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变现前,应当事先书面征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有关用地性质、容积率、开竣工日期、使用年限、出让金支付情况等规划和土地管理要求。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征询函后15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明确相关内容。土地使用权有不适于拍卖和采取其他变现措施情形的,应当在书面回复中一并明确相关意见。
出让合同明确的开竣工日期以及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需要调整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回复意见时予以明确。
拍卖地块系工业用地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回复意见中明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关于拍卖条件的设定
人民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适于拍卖的,应当参考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及地块的具体情况设定竞买人资格、产业类型要求等拍卖条件。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的评估
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时,应当告知评估机构将人民法院所设定的拍卖条件、涉案地块的产业类型要求、土地闲置情况、地块拆迁情况、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作为评估依据。
四、关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根据原出让合同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明确需要调整的出让条款以及人民法院设定的拍卖条件,确定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关于协助土地使用权执行和拍卖工作
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执行工作。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委托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协助开展纯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工作,进一步发挥土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
六、争议解决
人民法院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意见征询中存在争议的,应当分别报请市高院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七、参照适用
有关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工作的强制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应当事先征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发〔2004〕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