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0515
1、集体土地证可以到银行贷款吗?
可以,但是确实是大部分银行不可以。看各地各家银行政策。
2、某居住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要求停车位配比是1.2个车位每百平方米,比如按方案应该建设1000个停车位,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许可的施工图里也是1000个,结果在规划核实的时候发现只有500个停车位,因为当地居住小区的停车位并不好销售,然后规划部门核实发现后函告了综合执法局,执法局通过评估进行了罚款,然后要求规划部门予以通过核实,规划部门按现状进行了核实,结果就是整个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购房户也纷纷收房,并办理了各自的产权证,问事后有业主找政府维权,规划部门有问题么?
规划条件是1000个,规划许可时1000个车位,开发商建设了500个,业主是受损的。
规划条件是1000个,规划许可时1200个车位,开发商建设了1100个,业主也是受损的。
规划核实的本质是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施工图,而且规划许可必须满足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满足高的那一个标准。
和业主利益相关的变更,必须公示,而且前几天也讨论过,对业主不利的变更,不会同意变更。而且是要求开发商按图施工,如果很难自行整改,就函告执法局处罚。
但是的处罚的目的并不是以罚代管,主要是要求通过处罚程序进行判定是不是符合可以消除影响,如何消除影响。比如建筑物全部按图施工,部分地面停车位未实施,改为了绿地,这个就算可以消除的情形,但是如果是全部是地下车库,应建设3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现在整个小区都竣工了,地下室才1万平方米,而地面也没有办法设置剩余不足的停车位,那么就是无法消除影响的情形,这种情况就应该拆除了重建了。
执法局在出具处罚决定书前一般都会和规划部门会商,规划部门无论如何也不能对无法消除影响的情形同意按现状一罚就放过,而且更不可能按照这样的处罚决定书去按现状通过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是渎职,造成给业主如此大的损失,不可想象。
3、工规证、施工许可证已发,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有结构的变化比如住宅门厅之前设计在北侧,后期施工过程中改在南侧这类的变更需要走什么程序?
对户型没有大的影响,比如内部有门或者窗的尺寸或者位置稍有位移,这种变化并不是规划管理应该管的内容,就算比对图纸也很难发现,规划核实的时候更难发现,很多同行都在纠结,在规划设计方案和工规证时应该审核哪些内容。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提到建筑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相邻关系、建筑高度、风貌形态、设施配建等;交通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道路等级(轨道交通类型)、相邻关系、竖向标高、横断面等;管线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管线类型、安全间距、敷设埋深、相邻关系等。
房屋内部结构不属于规划管理的范畴。
但是开发商提出来作为变更来提交,也完全可以纳入,只要履行好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就好了。
4、停车位要100%配建充电桩或者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你们执行了吗?
执行的,不过这个不属于规划管理应该管的事情,应有住建部门把关。
5、已划拨土地,因发生新的建设(历史上已经有扩建,而且没有变更规划条件),超出原规划条件容积率了,现在又要扩建,需要修改规划条件,需要走容积率调整程序吗?控规是几十个地块的总建筑容量,没有地块图则,大家碰到这样的问题是怎样操作的?
出规划条件务必要根据控规来出。现在越查越紧,还倒查。
我们这边前段时间还报送了控规数据,要审计,也经常有巡视和巡查,控规执行是必查项。
调整控规依据、程序和资料也要弄齐全。
照理是先出规划条件再有方案的。前几年我们也弄过规划条件和方案同步上会。现在没有了,都是先选址出规划条件再审方案。
规划方案出来是只是对控规编制的一个编研和论证,但是必须要先批控规,再出规划条件,再批规划设计方案,这个程序一定要严格执行,不然以后肯定无法解释。
控规调整程序主要就是调规论证、规委会、公示、批准、公告,另外要注意千万不要出现以控改总的情况。
很多地方供地,压根儿就没有控规。可能仅仅依据一个会议确定的拟用用途,再结合技术规范,直接就给规划条件,然后就可以招拍挂了。
目前的大环境下,能倒逼做地块图则,公示期可以把征求意见 专家评审 规委会过了,让市政府抓紧时间批准,还是比较可行的。
6、各地在推动解决不动产登记办证难的问题。面对存在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项目,咋验?大部分口径是:对符合部分进行先行核验。
问题是:很多项目的符合规划建筑与不符合规划的是一体,这个咋验?比如没有超层,只是阳台审批的时候在北侧,建成后在南侧,这种怎么处理?如果验收通过,后续业主的上访怎么解释?
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文件里,如果是建设单位恶意产生的违建不应该列入解决范围,另外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都还是底线。
所以不存在按照规划许可进行突击超常规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没有许可的遗留问题,规划核实也只是对规划条件的检核,或者说的大概的粗糙的比对,你如实描述一下遵循规划条件的情况就好了,对于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先整改到位。
大原则就是在有底线的前提下回避矛盾且如实阐述,且不带明显大包大揽的结论意见。
7、一个公立医院,原来划拨的时候容积率很低,现在要加建一栋建筑物,怎么办?
划拨用地的容积率不涉及土地出让金,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加建的话,可以在符合安全日照等要求的情况下和做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程序,建设方案提规委会审议后报建,可以不变更规划条件么?
不可以,应该严格控规来调整规划条件,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再批方案。如果不符合控规的,应该先调整控规。
首先必须确保拟建内容符合经审批的现行法定控规的规划指标;
如须合法合规完善相关手续,建议由土地权利人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具规条(确保符合控规,不符合则调整),交由开发利用部门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予以审批。
切勿打着公建项目的名义不依法行政,在行政诉讼、巡视、巡查、某委的概念里都是一样的。
8、对2019年机构合并以来办理的村集体、村公益项目进行回头看,发现办用地+工程证或乡村证的完成率为60%,有40%未取得许可情况下已开工建设,请问大家乡村规划许可存在处罚补办的情形吗?如果可以补办,参照哪条法规执行。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处罚后依照工规证的管理一样,先变更方案,再变更许可。
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尚未竣工,且已建部分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停止建设,处罚款后,补办规划手续。如果已经竣工,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再补办规划手续。这也就是遵循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的规定:先规划后建设。
建议大家学习一下江苏省712号的函,补办改为完善手续是可以的,处罚不是目的,拆除也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