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过程中规划许可变更的进一步讨论整理-变更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昨天发的文章点入可以看详情:《居住小区建设过程中规划许可变更的相关注意事项》
群里进一步讨论
如果公示期间,这些利害关系人,反映说不同意,是不是就不继续审批了
利害关系人意见应该采纳,作为主管部门不应该调整总平,要不就准备面对无尽的信访和调查,但是不同意又要顶着很大压力,两难!
保持规划严肃性,售前变更,不然以后乱七八糟事情多了,理想做法,但是开发商基本很难做到,如果能做到这个基本上也能做到正式许可前就考虑周全了,很多问题,都是施工过程中才发现的,甚至是销售过程中。
对于分期建设后面有调整的,调整须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已售的每户签字公示后才审批。不然后续风险和长期信访都在管理部门。
碰到有人堵门的,还是不要通过调整的好。 即使现在做好了老百姓的工作,协调好了。后期都还会有很多事情。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
关键就是征求厉害关系人的程度控制到公示还是点对点征求意见,基本上公示的形式就是形式,关系人看不到,顺过。。。点对点征求大概率不同意,所以难度很大。
参考某地
规划变更正面清单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实施。确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规划变更:
(一)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技术规范发生变化,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需随之变更或调整的:
(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受地质条件、市政管线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的,或根据文物、环保、消防图审、公建配套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确需进行变更或调整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
(四)提高建筑外立面标准、提高绿地率,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升经营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品质的调整;
(五)工业项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
(六)建设项目经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结束后,涉及予以保留但与原许可内容不一致的;
(七)经营性建设项目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经复核容积率、建筑密度或商住比例等指标与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生偏差,需对最后一期建筑进行调整以满足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八)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信访矛盾确需调整的。
规划变更负面清单如下: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的: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
(三)已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文书的: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降低停车配比,降低日照时间,减少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
(五)降低审定的建筑外立面材料标准的,以及降低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品质的其他情形。
各地还有好的做法和文件,希望大家能进一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