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
《关于加强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近年来,我省工业废水处理污泥(以下简称“工业污泥”)产生量逐年增加,工业污泥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不规范现象日益突出,环境安全隐患较大。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011年第71号令),加强全省工业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管理。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下同)应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明确的污泥属性进行利用处置,未明确属性或环评文件要求开展鉴别的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别。各地要以化工、电镀、酸洗、印染等典型行业、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及工业污泥利用处置单位为重点,结合污泥危险特性实行分类管理。工业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其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应同时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二、强化源头减量。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加强生产废水的分类分质处理,降低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鼓励按物化、生化工段分别处置污泥。年产生100吨以上工业污泥的,各地应按照清洁生产规范要求逐步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报告中应具有污泥减量方案。引导和鼓励工业污泥产生量大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
三、规范收集贮存。工业污泥应分类收集、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或混放,非危险废物工业污泥与危险废物混合后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出入库记录表。贮存场所地面应具有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渗滤液应通过引流通道或装置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四、严格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工业污泥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非危险废物污泥应执行转运联单制度(附件1)。工业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危废经营许可证等规定的种类和能力接受工业污泥,各地要加强利用处置过程废气、废水、次生废物的环境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实行设施运行工况参数、污染物排放数据的智能化实时监控。
五、引导综合利用。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应满足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安全,避免二次污染。综合利用产生的次生废物应具有可行的最终利用处置方案,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利用行业产品用途及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利用工业窑炉等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工业污泥,水泥窑协同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等要求。
六、做好申报登记。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工业污泥利用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附件2)和申报登记制度,并对台账内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地要加强工业污泥管理台账记录和日常申报登记工作的指导和抽查。省辖市环保局于每年1月31日前,组织汇总上年度辖区污泥(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置情况(附件3)并报省厅。
七、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应将工业污泥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项目纳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推进工业企业集中园区配套污泥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充分利用运输车辆定位、转移网上报告、电子信息识别跟踪、在线监控联网等手段,不断提升工业污泥环境监管能力。
附件:1. 非危险废物工业污泥转移联单
2. 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管理台账
3. 污泥产生处置情况汇总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