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网上咨询答复情况2017年
1、光伏分布备案审批建议我是一个光伏发电企业负责人,目前我省市大部分地区(徐州市) 在分布式项目备案时,要求提供企业房产证和地产证,个人认为对于地产证和房产证作为分布式项目的前置审批条件并不适合,
一,这违背国家鼓励分布式有效利用现有资源的企业屋顶,农业大棚,居民屋顶的总指导精神。
二,这两证,体现的是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意志,但是民众或者说光伏企业对其并不具备管辖权。不能将前期国家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遗留,作为光伏企业提高利用现有闲置资源的审批条件,而带来高门槛。不能因为一个工作没做好,而让另一个工作也无法开展。也就是不能因为国土管理务实困难让清洁能源发展也困难,进而影响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困难,最终导到环境治理困难。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2017-03-31 您好:
2013 年 11月18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3) 433 号)第十六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
2014 年2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4)19 号)提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在提供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复核计算书、房屋产权证后实行告知性备案。
2、关于企业上网光伏备案条件 我公司想抓住国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共同维护蓝天白云,充分利用屋面资源进行光伏发电,但是在咨询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
我司去年在盐城某县乡镇招商引资过程中,取得了土地,并根据要求建设高标准厂房,但是当地迟迟未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厂房建设过程中,已经经过当地立项、环评以及建设规划,厂房建设合规)。
咨询当地县发改委,反馈土地证、房产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前置条件,不具备两证不能备案。
请教此问题如何解决?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2017-02-14 您好:
来信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3 年 11 月 18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3) 433 号第十六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
2014 年2 月 26 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4) 19 号)提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在提供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复核计算书、房屋产权证后实行告知性备案。
3、个人光伏这样行吗?个人租赁村委会办公楼屋顶安装光伏项目采用全额上网,这样的投资项目行吗?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2017-02-07 您好:
来信收悉,感谢对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关心与支持!
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3 年 11 月 18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3] 433 号) 第十六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
2014 年2 月 26 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4) 19 号) 提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在提供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复核计算书、房屋产权证后实行告知性备案;
2014 年 9 月2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4) 406 号)明确,
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电网企业受理并网申请的流程和所需材料,请您向当地供电公司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