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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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4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第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行使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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