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2019年
中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 |
苏自然资党组发〔2019〕94号
中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法依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自然资源部门履行 “两统一”核心职责的重要工作,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重要途径。多年来,全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工作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出让程序不规范、信息发布不透明、监管履责不到位等问题。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依法依规履职尽责。通过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划出红线,严明纪律,管到关键人、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监管监督,促进全省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严格遵守有偿使用制度 (一)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原划拨用地因企业改制、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严格执行公开出让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重新公开出让的,必须重新公开出让。 (三)严格执行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严禁扩大国家和省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中规定的协议出让适用对象范围和可分割转让比例。 二、严格执行规划管理规定 (四)严格规划条件制订。严格执行规划设计规范和标准,未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出让范围。 (五)严格规划批后管理。出让后变更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按规定约定予以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依规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严禁转让后继受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六)严格规划监督执法。切实规范规划行政许可和处罚裁量权,对未批先建、未按合同约定及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罚并监督整改到位。 三、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七)规范集体决策机制。规划条件、出让底价(协议出让价格)、竞买保证金、起始价、加价幅度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依法依规决策,相关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备查。 (八)规范出让审批管理。严格实行“净地”出让,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禁止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严禁以办文单、会议纪要、审批表等方式代替出让方案批复文件,出让方案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组织实施出让。 (九)规范出让公告发布。出让公告中严禁违规设置限制性、排他性竞买前置条件,严肃查处恶意串通、围标串标、虚假出让行为。 四、严格监管出让合同履约 (十)严禁变更合同约定。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金缴付方式、时限、转让条件、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必须与已批准的出让方案和已发布的出让公告内容一致。 (十一)严禁减免出让价款。严禁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或者以土地换项目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十二)严禁违法违约转让。出让成交后,严禁擅自变更受让人;符合法定条件和合同约定并取得出让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出让金未按规定约定缴付完毕或违法违约转让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严格实施出让过程监督 (十三)加强出让全程监督。各单位要主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程,紧扣关键环节,制定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监管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实现全流程监管、穿透式监督。 (十四)加强信息公开监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加大对供应计划、出让公告、竞买结果等土地出让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发布土地出让信息的,要及时责令纠正直至撤销出让结果。 (十五)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公职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十六)强化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厅党组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执行及监管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七)认真组织自查整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举一反三完善规范,确保全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范有序、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十八)严肃开展问责追责。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出让活动,严肃查处出让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对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
中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 2019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