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渝规资规范〔2019〕1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即乡村规划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规划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由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确定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旅游设施、农村集中居民点和其他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等,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规划许可。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保护、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庄规划未确定的,鼓励农村居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第五条 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应由农村居民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六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应同时出具核实申请主体资格书面说明;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审查涉及在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外进行建设的或者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区县(自治县)该区域主管部门的意见。
4.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
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动工建设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位置进行现场验核。
第七条 乡村规划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规划设计要求阶段),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
(二)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建设个人提供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
(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限乡镇企业);土地入股、联营协议(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乡镇企业项目);
(六)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原件及电子文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
(二)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图则的,图集、图则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告知函;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验核竣工测量报告;比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实施;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施工用房等应拆建(构)筑物是否拆除等。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内容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办理《乡村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复函》。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要施工总平面图、纵断面图);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由承担该项执法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8)98号)同时废止。